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局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局党组对全局的工作实行统一的集体领导,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的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宗局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民宗局党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四)局领导班子的分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和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调整;不动产的购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的采购,项目立项与招标;单项支出三千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六)涉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方案;
(七)局党组自身建设问题。
(八)对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问题,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局实际,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议事原则
(一)集体领导的原则。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临机处置的原则。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书记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部署、指标要求,本局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成员及各业务主管提交的讨论议题,按议事范围和轻重缓急,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紧急情况下,书记可直接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前酝酿。对拟讨论的重要问题,会前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应进行协商通气、个别酝酿,取得较一致的意见。当没取得一致意见时,只要时间许可,一般应缓交党组讨论。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领导观念,增强参与意识,畅所欲言,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强有力的集体领导。
(四)形成决议。每项议题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在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形成党组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四、议事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每季召开一次党组会。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书记可临时召开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党组书记决定。
(二)任何议题在上党组会之前,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要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比较成熟的建议,有些重要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党组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党组会。
(四)党组会决定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采取会议主持人询问的方法进行,但必须得到明确答复。集中大家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党组成员要严格党的纪律,对党组会决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及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尤其是党组个人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贯彻执行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议,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组成员要树立集体观念,既相互分工,各负其责,又主动配合,互相支持。
(二)党组成员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积极贯彻执行,自觉维护党组集体的威信。
(三)党组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党组决议的执行情况,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决策反馈,随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保证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决策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团结和带领全院干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1、院党组是中共拱墅区区委在法院机关建立的党组织。党组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及时、正确地执行区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商讨法院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研究主要工作设想和思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奖惩,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干部;对全院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指导和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3、党组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体现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原则。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执行,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作出复议表决后再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判。党组决定的问题,必须坚决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根据反馈的新情况进行复议。
4、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以上,党组会议题应事先告知各党组成员,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5、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书记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成员负责,受委托的成员应及时向书记汇报。
6、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改动。党组成员认为需要,也可以向书记提议。
7、召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召开扩大会议,并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
8、有关人事任免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对被提交任免的干部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提交党组会进行讨论,党组会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执行。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要迅速向党组会报告。
10、经党组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由有关的党组成员签发。
11、每次党组会议均应作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应由党组成员在记录后签名。政治处是党组的工作机构。会议内容除会议有指定专人负责的以外,均由政治处落实。
12、党组会议传达的内容以会议作出的决定意见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党组研究的内容和事项。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3、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分工负责的范围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得互相推诿,实施中若遇新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重新研究作出调整或变更决定前,任何成员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如对决议、决定既不执行又不汇报的,按党纪严肃处理。
14、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每个成员应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5、党组既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促检查,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内部也要互相监督,出现失误要及时纠正。
16、党组及党组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党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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