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第1篇:问责制度细则

员工问责制度细则

gf2-xz009-01

员工问责制度(试行)

《员工问责制度》(试行)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经股份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准予下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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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问责的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招投标、*管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的活动。

一、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对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回避原则,与被问责人为亲属,或与被问责事件有关联的人员不参与调查、处理决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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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员工问责制度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行,符合*管理问责条款的,可按照相关*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处理或问责的,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部是员工问责的决定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问责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子公司)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并指定牵头部门及小组负责人;

二、负责布?具体任务;

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调查小组是员工问责的实施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总经理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被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对调查事项涉及的任何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取*(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材料)和核实;

三、负责接收并反馈被问责人的申诉;

四、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公司经理部报告;

五、负责起草问责处理报告,并报总经理部批准后,送总经理办公室下达问责处理决定文件。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部门负责落实对被问责人的相应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业务)部门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应的调查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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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子公司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应的调查取*工作;

二、负责对本公司内部相关员工的问责;

三、在重大、特大事项问责结束后3日内,问责事项分析处理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和总部各级员工的问责由公司总部直接负责,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问责原则上由子公司负责,必要时总部也可以直接问责。

第三章问责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按过失*质将问责事项划分成以下五类情形,总部职能(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员工出现任何一类情形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

一、员工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管理松懈、办事拖沓或违规*作等人为因素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的;

(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

二、员工不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职责,执行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部做出的决议、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确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公司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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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效率低下、办事迟缓、经常拖期、子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强烈的;

(三)工作质量差、多次返工、致使工作拖期的;

(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导致不能及时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监管不严、发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对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不处?的;

(七)作风不务实、不严谨、工作粗疏、敷衍塞责、拖沓,效能低下,不能认真执行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部的决策、决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员工违反规定擅自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审批或没有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权限、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人为设?门槛、障碍拖延工作的;

四、员工发生不作为、滥作为或行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违反规定泄漏公司秘密或者职务工作秘密,不严格执

第2篇: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3篇: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用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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