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第1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 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 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辞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退程序

1、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2、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报主管部门批准;

4、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书》;

5、所在单位持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书》报人事局备案;

6、所在单位将单位书面研究意见和《辞退*书》存入被辞退人员的档案,并于三十日内转至人才服务中心;

7、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件,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辞职程序

1、本人填写《辞职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局;

2、审核后提交领导审批;

3、出具《辞职*》;

4、将《辞职审批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人才服务中心;

5、辞职人员持《辞职*》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或人事代理手续。

第3篇: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辞职、辞退程序

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辞职、 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辞职、辞退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辞职程序 1、申请人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书。 2、单位同意后,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3、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加具审批意见, 并加盖公章。 4、单位将<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及个人全部档案交 人才中心(市场)审核备案。 5、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市场)审核备案后,加具意见, 通知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6、通知个人办理推荐就业、人事代理等手续。 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辞退程序 1、单位填写<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 2、提交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辞退意见及有关材料; 3、将个人全部档案转至人才中心(市场),根据有关 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4、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市场)审核备案后,加具意见, 通知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通知个人办理推荐就业,人事代理等手续。

注:公务员辞职、辞退、自谋职业的审批手续由市人事 局公务员管理科办理;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手续及档案保 管由市人才工作服务局(市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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