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度

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推动团的建设,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要从思想上、组织上、班子上、作风上、队伍上带动团组织建设。

  第三条 党组织建设和团组织建设要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四条 局党委应定期召开“党建带团建”工作,应定期召开“党建带团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基层党建带团工作规划,进行工作部署。团支部要经常调查了解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情况,及时掌握团建工作动态,加强请示、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局党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青少年工作目标。

  第六条 党的组织对团的组织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带团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共青团工作的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把党建带团建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对党组书记任期考核和考察的一项重要标准。

  第七条 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团组织活力和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原则,灵活设置基层团组织。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机构,末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团委的同意,不得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它工作部门。对长期活动不正常,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基层团组织,党组织要指导、督促团组织进行整顿,调整理顺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组织设置,撤换不称职的团干部,保证团组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按期换届,在任免、调动同级团组织负责人时,应严格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事先征求上级团委的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配备好各级团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团组织对下一级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负有教育、培养、考察的责任。

  第十条 局党委要把团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规划,把团干部挂职、交流、轮岗等纳入局党委的统筹安排,有计划地选派基层团干部到党政岗位和上级机关挂职锻炼,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第十一条 要把团干部的转岗输送与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有机地衔接起来,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团干部的交流和转岗输送工作。局党委每年都要定期专题研究团的干部工作,保持团干部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对从事团工作较长或到(超)龄的团干部,要及时予以安排,优秀的.团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把共青团的“荐才”工作纳入选拔、培养年轻干部的总体规划,与党政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衔接起来,使团组织推荐的优秀青年干部成为选拔和任用年轻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十二条 要把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规划,指导基层团组织完善“推优”制度,规范“推优”程序。

  第十三条 坚持“三会、两制、一课”等团组织的常规制度,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员民主评议,应与党员民主评议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局党委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委负责人要定期给团员青年上党课、作形势报告,局党、团支部要共同利用思想教育阵地开展活动。开展党员思想教育,组织党员学习、上党课,要吸收团干部和优秀团员参加。团支部要深入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为党组织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要加强团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局党委要指导团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各自的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通过党组织活动带动团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团员的不同岗位和行业特点,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围绕党政工作大局,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好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强化团员意识,激励团员自觉搞好学习改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党组织指导团组织建成“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团组织;要求团员“带头学习讲政治、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建佳绩、带头服务比奉献、带头自律树形象”

  第十八条 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把对团建工作的检查考核纳入党建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团组织建设、团干部队伍建设、团员青年教育、团的阵地建设、经费支持等工作。定期评选表彰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督促团组织按要求和程序做好新团员、流动团员和超龄团员的登记。

  第二十条 党组织要引导团组织采取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公布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听取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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