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指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但从反面来看,“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这样最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以技术理性为核心的营利性价值取向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带来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和富足的同时,也使人的社会生活越来越技术化,人成为营利技术的一个环节与工具,而不再是历史、传统和文化中的生存,不再是具有超越意识的创造者。当“物的世界”充斥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时,人的主体存在和“生活世界”就被“遗忘”和“遮蔽”,人类便失去了生存之根,成为精神荒原的流浪者,造成理性与价值相背离的严重后果。放眼世界,拯救人类精神危机、调整文明的分裂与失衡,是20世纪以来最根本的文化课题。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商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互惠性原则。
如果遵循互惠性原则,把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追求私利的自由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把自身行为约束在特定的界限内,这个事实必然使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带有某种共同性。这种共同的目的通过行为的双重效应体现出来:第一,在这种有限自由范围内发生的每一个行为的目的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从而使个人的行为目的成为他人行为目的的一部分,和他人的行为价值趋向相吻合;第二,自由地追求利益和创造幸福,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气氛。个人使行为规范在有限的自由内,事实上就是为创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努力,有利于他人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此反复,形成良性循环,使全社会每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样的共同利益决不是个人私利的简单累积而是他们的化合。
在现实生活中,任一主体都享有自由地追求私利的权利和自主地决定自身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利和能力分别表现为两方面:其一,由于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所以人天生具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目的。其二,由于人又有社会情感、意志和理性,他们可以管制欲望,使利己的意图推己及人,以便把利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和他人容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所作所为做出冷静的分析、判断并加以指导。这是人具备的能力,它和追求私利的权利一样与人共存。这两方面正是商法营利性与互惠性原则在实践中的表现模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则在于恢复被利己动机下扭曲的人性。与营利性原则相比,互惠性原则更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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