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是2023年经重庆市批准,教育部备案,市教委主管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以来,学院秉承“自信与创新使人生更有价值”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特色发展的办学思想。以“服务区域经济,办人民满意的现代职业教育为指导,以“能者治教、严谨治学”为办学理念。学院以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贸易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兼以培养建筑、机械、电子、汽车多工程类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突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强化技能培训,注重社会实践。立足渝东南,服务重庆,面向武陵山区,辐射西部,为“一带一路”和长江上游经济带建设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岗位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校名为重庆经贸职业学院,英译为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nmics And Trade。英文缩写CQET,学院网址为 http://www.cqvcet.com。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阳大道北段4888号。第四条学院举办者为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益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五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学院内涵式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建立产教融合、协 同育人机制,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 量。加强专业建设,突出办学特色,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现代职业院校。第六条全日制专科学生规模定位在8000人。第七条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为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培训。第七条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为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培训。第八条以经贸类专业为“龙头”,建筑、机械、汽车、电子等多专业协调发展。根据渝东南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增加新专业。第九条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较好职业精神,较强职业素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十条立足渝东南,服务重庆,面向武陵山区,辐射西部。

  第三章 学院的举办者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十一条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由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学院法人代表由学院董事长吕文义担任。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法股 东分别是重庆国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忠,以上两者分别按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举办重庆经贸职 业学院。第十二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的权利;

  2.依法考核学院层面管理者及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

  3.审批学院预算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权利;

  4.审批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任命的权利;

  5.向学院董事会推荐董事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院举办者为重庆国维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公益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投资方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投资方代表吕文义为董事长 陈建忠为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院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并指导学院院长办公会制定或修改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学院有关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时。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任命。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法定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批准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时, 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时可以写明自己的不同意见,但不影响已生效决议的执行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名教职 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重庆市教委核准备案。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岁。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院长助理)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审议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重大事项,并将结果报学院董事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召开。院长外出时,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

  2.院长办公会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党政办主任列 席会议。

  3.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各分管院领导提出的议题建议,由党政办公室于上周末前收集汇总,经院长(会议主持人) 审定后,正式列入会议议题。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组织做好会议通知、会议服务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4.议题范围包括:

  (1)传达上级和董事会有关文件、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方案;

  (2)研究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年及学期工作计划;

  (3)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4)研究决定全院二级教学单位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定编、班子建设及干部配备;

  (5)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干部考核、调整、任免、奖惩、聘任与解聘;

  (7)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8)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人员选聘、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设备与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 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9)讨论和审议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10)研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11)研究其它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5.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于会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 设性方案。对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出两套以上建设性实施方案,以便于会议论证决策。

  6.院长办公会研究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升、任免、调整、奖励和聘任与解聘时,应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进行,不能临时动议。

  7.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如院长办公会成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时,会议 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如表决的赞成票数与不赞成票数相等,由院长作出最终决定。

  8.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该回避。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 况和尚未作出结论的议题。对作出决议的议题,在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9.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与原始记录一起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及时送因故缺席的 院领导阅,必要时可下发至各处、室、系。

  10.凡经院长办公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11.院长办公会决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院长报告实施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提请院长 办公会复议。

  12.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检查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呈报院长。必要时,对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结果,还应形成 书面材料,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院长助理)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三十条中共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保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 展活动。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 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讨论 决定学院党内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 员全体师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内的重要、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主持,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会一般每月 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会议次数。党政办主任列席学院党委会。第三十三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为: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创造性开展学院党建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所研究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3.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3)讨论审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4)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5)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党委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级党组织人员编制及基层党支部书记任命等工作。

  (7)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4.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党委委员或党群部门提出并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 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内容要完整。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 部门或个人准备,原则上于会议召开3天前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5.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 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 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6.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意见 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交 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

  7.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

  8.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 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9.凡经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 时,可向党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讨论。第三十四条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的群众性组织。起着发挥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等作用。第三十五条学院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1.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根据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发挥工会全体委员的作用,布置、检查、指导各 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2.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发挥工会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协助学院党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 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类教育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学院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 务。第三十七条学院尊重和支持工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学院的教职工全部实行聘用制。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学习、培训、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努力创造条件为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 学 习、生活环境。第三十九条学院的教师分全日制和课时制两类,课时制教师按5%—10%比例聘用;师生比原则上按1︰18的比例配备。第四十条学院在全国范围内聘用具有良好师德、专业知识水平高的高、中级知识分子、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各类管理人才。第四十一条学院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精神,注重师德师风修养,严于律己,关心学生,热爱学院 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章 经费和财务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财务规定执行,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 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据此制定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相关制度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 关备案。第四十三条学院办学经费由举办者投入、学院学杂费收入、借(贷)款和其它合法收入构成,举办者保证学院有足够的办学资金。第四十四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 费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主要用于:

  1、学院成本性开支,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2、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3、节余经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对投资者举办高职教育事业的合理回报。第四十五条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学院依法依规对预算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运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以 下三种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学院章程,必须在校务委员会和院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学院章程 的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拟制,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学院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第五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四条在进行财务清算时,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制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定,并报重庆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实施。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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