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特征及其法律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特征及其法律问题

  网络渗透,虚拟财产横空出世,在法律上也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下面论文将为我们进行详细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产业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焦点。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网络产业中所形成的各种纠纷问题,会自觉自愿地寻求法律保护。但是,从理论的角度而言,法律界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定位,导致该领域存在立法缺失。本论文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进行探究。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立法保护 法律问题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游戏在中国兴起,并推动数字娱乐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进入到二十一世纪,2001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为5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大约为3亿元人民币,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1年的4倍之多,超过2000万人,所占市场份额更是2001年的20倍,达到60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是伴随网路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在其市场化发展的进程中,还带动了包括电信、物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虽然网络交易所产生的是虚拟物品,但是这种虚拟局限于观念,所体现的价值却与一般商品等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普及,使得相关的民事纠纷案层出不穷,然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因此,通过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财产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信息技术在应用领域普及,虚拟财产就是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下应运而生。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依赖于网络硬件系统而存在的,以网络为载体传递虚拟信息。与实物有所不同,虚拟物品的价格无法以将其本质还原的方式衡量,当然也不能将虚拟财产看做是数据符号,而是从现实的角度看待虚拟财产,并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由于虚拟财产与现实存在着必然联系,且能够发生物化关系,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对虚拟财产实施保护[1]。

  2、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界定,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就有所表述,并对个人财产明确界定,即公民以合法的的方式所获得的收入、储蓄、房屋、图书资料、文物、牲畜等等,包括各种生产资料在内。这些财产都要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网民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的,按照《民法通则》,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现实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网络,带有网络数据信息的特点而存在虚拟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用户的使用价值,或者满足用户的物质需求,或者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软件开发生都会根据用户的需求设计使用功能。虚拟财产要实现交换价值,有赖于软件功能的设计。用于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构建虚拟财产,用户将自己的时间、资金以及劳动投入其中,获得虚拟物品,实现其现实价值[2]。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问题,有研究人员认为,用户在网络虚拟交易的过程中会耗费时间,并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与知识产权公约相符合。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权利。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显然是缺乏合理性的。

  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性质上就有所不同。所谓的创造性并不是用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的,而是比照创造的标准,体现为智力成果。仅仅付出时间和金钱而从事与知识相关的工作,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用户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是一种创造,需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止于此,而是指网络登陆的账号、密码等等享有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机关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需要,主要通过密码第一次登陆,就获得验证通过。知识产权属于是公共政策的产物,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权则涉及不到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网络虚拟财产权则不存在这些限制。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如果几个人独立创造了一项技术,其中的一个人对该技术专利进行登记,就意味着这项专利被这个人所有,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其他人则不具有对该技术的行使权力[3]。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享有智力成果的垄断性,同时也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就可以自由使用虚拟财产。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运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是不合时宜的。

  2、物权法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特殊物,应该被划归到物权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与物之间存在着共通之处,两者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值。网络虚拟财产占据一定的磁盘空间,具有排他支配可能,因此可以实施物权保护。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客体与物权的课题存在着不同。物权法中的有形管理、有形损耗的使用,以及法律层面上对消灭物权的事实等等,都不能用于网络虚拟财产中[4]。网络虚拟财产覆盖面极广,包括网络登陆账号、网络“货币”、“装备”、电子邮箱、号码、用户积分等等。这些虚拟财产都是用字符所表达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不是显示存在的。支配网络虚拟财产的是运营商通过服务器来完成,如果运营商将服务器关闭,对网络虚拟从财产就无法支配。如果强行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体系当中,就会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实施法律保护,不同的研究领域都持有不同的见解。虚拟财产作为虚拟物品,将物品的形象运用信息数据和符合体现出现,当被使用者对虚拟物品发生经济关系,才能够被作为虚拟财产看待。在针对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网络邮箱、虚拟货币、BBS账户等等,都属于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所存在的差异,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研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冯红.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3(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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