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第1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被申请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因┈(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损失的实况)。现被申请人的船舶停泊在中华*共和国港。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致
中华*共和国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请求权的*)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德清,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秀丽,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2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23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活,在2023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四: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 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金的*质
履约保*金是<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金属于<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金的*质,从保*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法院
[篇五: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据*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23)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第2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2023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传强2023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后,葛传强同贷款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传强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2023年7月27日,葛传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ak9298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法院
异议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附:1。<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及葛传强*复印件;
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3。葛传强归还银行贷款及申请人代葛传强垫付银行贷款的凭*复印件。
[篇三: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23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23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部给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部给最高*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法院
异议人:xxx
日期:xxxxx
[篇四: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o一x年x月x日
[篇五: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于某某
异议人就上海市*区*法院查封坐落于**路**弄**号**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年*月*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号:xxxxx]。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上海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23年11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路**弄*号**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上海市**区*法院
异议人:
20xx年12月15日
附:1、房地产权*复印件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3、异议人的*及户口登记复印件
4、异议人付款*材料(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凭*、收条、*、银行支付凭条复印件)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
6、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复印件
[篇六: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处进行了公*。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1x年1月12日、201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1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23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1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 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第3篇: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请*法院准许。
此 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愿意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盖章)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有:
1.
2.[备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 2.担保单位注册资金应大于保全金额,同时应提供经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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