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第1篇:最新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例文

导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就是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宁波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住所地:浙*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太谷县*法院(2023)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诉状中已对本案事实作出自认,可与被告所提供的*据相印*,即本案原被告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之后原告回传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

(一)原告诉状陈述原被告于2023年10月27日订立合同,可与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采购方法院管辖。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后传真给被告的合同,被告并未作出承诺,该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为原审法院管辖的依据,裁定书所称“被告未提异议即视为对合同有效*的确认”于法无据。

(三)裁定书所称“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上面加盖原告单位的公章)后就开始履行”并非事实,被告认为该合同并未成立,更勿论履行合同。

二、原审法院案由定*错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合同名称、内容均可反映这一点。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应由宁波市海曙区*法院管辖。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一)《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通知书。该法条规定了法院对于举*期限的释明义务。

但时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审法院的举*通知书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据。而上一次庭审中,因为原告回去取*据原件就休庭两次,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负累,也极大地影响了法院的诉讼效率。

四、裁定书文字错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为浙*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所提管辖权异议书中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而该裁定书中遗漏了“宁波”以及“海曙区”,应予补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23)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晋中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XXX

上诉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上诉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法院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省XX县*法院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省XX县*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08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09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XX省XX县*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书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3年4月7日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参考

申请人:*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纪忠

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市*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市中级*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市中级*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市中级*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市中级*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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