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1篇: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一、宗旨

第一条 为倡导优良校风和学风,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和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三年专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项、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1、*学习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其标准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奖 10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5 %

二等奖 8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三等奖 4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2、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为500元(一学年),占全校学生数的5 %(各系、班级名额另行分配)。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审依据

第四条 三年专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4。通过上一学期思想品德鉴定,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德育惩戒扣分不超过2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6、毕业班学生必须取得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技能*书。

7、已完成学费缴交。

第五条 *学习奖学金的评审,除上述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其计算方式参见<学生综合测评评比细则>。

第六条 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申请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参评对象包括:院、系两级团组织、学生会、自律会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校广播台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等。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评审,除应符合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主要依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人数前50%以内。

(2)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青年志愿者注册已半年。

(3)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学校有效做好学生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5)学生干部考核优秀,青年志愿者受县(校)级及以上表彰。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非毕业班于每年3月和9月份评审上一学期奖学金;毕业班每年3、6月份评审。评选之前,各班必须评定出每位同学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得分,并按班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同时对学生干部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学生对照本办法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系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学习质量(综合成绩)评审*学习奖学金,确定各班学生获奖等级(当两名学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学生学业成绩综合测评高分者优先);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评审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审结果分别在各班级公示三天后报送校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在两周时间内对各系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送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颁发由校学生处统一制作的荣誉*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全校张榜公布。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学生可同时申请*学习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再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只发给*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不再发放奖金,不占班级名额。获省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学习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学年度奖学金的享受资格(已发放的由所在系负责收回);奖学金获得者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书--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申诉,校学生处在3天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布实施,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第2篇: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班级的规章制度,客观、公正的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学生品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品行评价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品行评价工作小组,各班辅导员和品行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班品行评价工作。各班品行评价小组由班长、团支书、纪检委员、劳卫委员、值日组长代表、寝室长代表等6-8人组成。评价根据其内容由相关班委负责平时记录,品行评价小组负责每周汇总一次,在班内公示,并报辅导员审核、存档。辅导员会同各班品行评价小组每学期汇总排名一次,并在班内公示后,报学院团学办公室存档。

在品行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取消;已获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收回奖学金和撤销荣誉称号。

二、评价细则

(一)评价等级

学生品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期学生品行基础分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加、减分标准累计。每学期品行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加分标准

1、职务加分

(1)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值日组长、学生代表)加5—10分;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加10—15分,干事加5—10分。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代表在辅导员的协调下,根据其工作态度及工作成绩予以*评议(或投票打分,取其平均值)赋分;校、院级学生干部(含干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组织*评议赋分。同时是校、院或班级学生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2)各类社团骨干、广播室工作人员(每学期必须完成4篇校级以上稿件方可加分)等,视其工作成绩加2-5分。校、院、班级干部又是各类社团骨干的不重复加分。

2、表彰、表扬加分

(1)个人获荣誉称号的(不含奖学金),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20、15、10、8、4分。根据品行评价而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加分。

(2)获通报表扬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8、6、4、2分。集体受表扬的,加分减半。

(3)寝室获荣誉称号的,校、院级分别给寝室全体成员加4、2分。

3、科技创新、学术活动加分

(1)学生每参加一次正规的科技培训活动加1分。

(2)学生每参加一项科研活动(立项)加3分。个人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4分;个人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3分;个人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2分。集体奖加分减半。

(3)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的,国家、省、市、校、院级每次分别加10、8、6、4、2分。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技竞赛一等奖的,每次分别加20、10、8、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2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1分。集体奖加分减半。

(4)在国家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加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其他加5分。

(5)积极参加寒暑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种社会考察活动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0.5-4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4、3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3、2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10、6、4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4、文体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每次加1分。

(2)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每次加2分。获国家、省、市、校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分。集体获奖减半加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3)积极训练、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4分。在田径比赛中个人取得前六名的,按名次分别再加10、9、8、7、6、5分,集体奖加分减半;个人破纪录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集体破纪录加分减半;球类比赛前3名,参赛队员分别加5、4、3分。院内组织的比赛按名次或等次以1—3分加分。

(4)在校报发表文章、专题报道、文学艺术作品的,根据社会效益和字数多少每篇记1—3分;在校团学信息简报、团学网站发表信息的,每篇记1分;被录用的广播稿,每篇记1分,在院工作简报、网站、院内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记1分;字数很少的信息记0.5分。

(5)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每篇分别加15、10、6分。字数较少的加分减半。

5、日常行为加分

(1)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2)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每次加10分。

(3)在宿舍内务、教室卫生检查中,整学期未出现纰漏的,加5分。

(4)整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不文明行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加5分。

6、其他加分

(1)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在竞赛中获奖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6、4、3、2分;未获奖的,国家、省、市、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第3篇: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评选办法

*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是由*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的学生资助项目,旨在帮助我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的申请及评选工作,按如下办法进行: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者须是*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正式注册在校就读的学生,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申请者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各科均分80分以上(大一学生为上一学期平均分)。无违纪处分;

3。 学生家庭特别贫困,如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残疾或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单亲、父母离异的低收入家庭;地处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学生为烈士子女、孤儿等情况可适当降低考试成绩要求。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学生填写<*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申请表>,交所在系党总支;

2。 申请学生所在系的党总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申请进行评议后,报学务部审核,学务部将评审合格者名单张榜公示;

3。 学务部统一将申请名单与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三、具体要求

1。 [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资助额度为4000元/名,年度资助人数根据社会捐赠中定向资助基金数量确定;

2。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校规受到处分,学院收回其所获资助金;

3。 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个人消费与家庭收入不符者一经发现,学院收回其所获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学生获得助学金时如尚有部分学费或其他费用未缴纳,学院将直接从其所获助学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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