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1篇:xx幼儿园办学章程
xx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xx幼儿园
地址:xx。
第二条:单位*质:私有,本幼儿园由举办者自筹资金举办,是从事
营利*社会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办园宗旨:
一切为了孩子。
第四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规模:xx个班级
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本幼儿园的资产额:本幼儿园开办资金为xx万元。
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收
费、捐赠、*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幼儿园从事的是2---6周岁适龄儿童
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教育局、xx市民政局
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
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九条: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名称:xx幼儿园理事会,第一任机构人员组成:
理事长:xx,理事:xx。
机构议事规则:本园办学过程中重要事务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
定,各分管领导具体执行,重大决策由理事会集体讨论,报理
事长审核决定。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再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终止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四)出资人因其它原因不举办或无法举办。 第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修改章程须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后,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第2篇:幼儿园申办程序
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申报程序
长沙市芙蓉区政务服务中心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告知单
(教育窗口)
一、办事依据
<中华*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适应范围
在芙蓉区内申办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人,应当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当符合本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
四、办事所需手续、材料和相关文件
(一)在芙蓉区内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园),举办者应当向芙蓉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质的校产须提交损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员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文件。
芙蓉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在芙蓉区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园)的,举办者应当向芙蓉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6、芙蓉区教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学(园)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幼儿园)名称。
2、学校(幼儿园)地址。
3、办学(园)宗旨。
4、办学(园)规模、学制、招生对象和范围。
5、董事会及董事会主持人和成员产生的办法、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6、学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
7、学校(幼儿园)组织机构设置。
8、校(园)长、学校(幼儿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保育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9、学校(幼儿园)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10、经批准的学校(幼儿园)解散的办法、解散后的善后事项。
11、联合办学(园)的参加和退出办学(园)的条件。
12、章程修改程序。
13、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民办学校(园)申办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3、4、5规定的材料。
五、评议审批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园)的,芙蓉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
3、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进行登记:应当依法到民政、编委进行登记,并依法到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管理与监督
(一)芙蓉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二)芙蓉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园)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园)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芙蓉区内民办学校(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芙蓉区教育局审批备案。
七、公告
经核准登记的幼儿园由业务主管单位通过适当的形式(如报刊、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费自理。 经芙蓉区教育局审查注册的民办学校(园)应备齐的*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收费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卫生保健许可*>、<租赁合同>、<税务登记*>及其他*件。
芙蓉区教育局
2006年6月
长沙市教育局文件
长教发[2005]3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了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
有序、科学地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我局特制订了<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附件二: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办法 标准 通知
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市*办公厅
送: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局机关内部处室,区、县(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发
附件一:
长沙市民办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 立 申 办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市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申请(每周二在市政务中心受理),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名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论*、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训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员名单。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三)1、2、3、4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三)5、6、7、8材料。
(五)申办设置*技术*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评 议 审 批
(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成员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颂发<中华*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依 法 登 记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附件二
长沙市民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进行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园舍、设备
1、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爱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租借园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机关公*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
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 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5、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6、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 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7、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极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8、园舍无危房;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三)资金
园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幼儿园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少于3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50万元,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的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幼儿园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保育、幼儿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2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毕业程度,或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2、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毕业程序,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乡镇不少于50人,城市不少于90人,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八)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人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损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校舍的租期在2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育实验、实习设备场所,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备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30万元,还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
(七)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育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业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幼儿园办园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在龙文区辖区内举办幼儿园,须向龙文区教育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填写申办表和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学层次、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申办报告必须村、镇两级盖章同意。
2、举办者的*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复印件、学历、资历复印件、妇保所出具的健康合格*)。
3、拟任园长以及拟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资格*书(及妇保所出具的健康合格*)。
4、拟办幼儿园园舍资产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租用合同或自己的园舍产权*书)
5、办园章程(园名、地址、办园宗旨、层次、规模、形式,资产的数额、经费的来源、*质及管理办法,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幼儿园终止的事由及善后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办园章程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载明: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经公*的办园协议书。
二、幼儿园设置和配备:
办园要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执行。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设置和<福建省幼儿园(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三、审批程序:
1、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统一印制的相关表格。
2、按规定准备好所有材料,包括消防部门、妇幼保健院的书面意见(健康*),食堂卫生许可*,送区教育局审核。
3、区教育局在收到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所有材料之后,作实地查看,认为符合或基本符合办园条件的,可同意筹建。
4、经过筹建,教育局复核,组织*人员评估,领导审批后:
(1)符合上述办园条件的,区教育局下文批准开办,并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办学许可*>。
(2)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不予批准。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审批手续。
5、申请办园者在收到<办园许可*>后,依法到有关部门办好法人登记*(民政局),收费许可*(物价局),刻制公章等,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收费。
6、凡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幼儿园。
7、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过的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举办人、更换园长、更改名称、搬迁园址、改变办园*质和形式及停办等,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3篇:幼儿园家长学校章程
幼儿园家长学校章程晨曦幼儿园家长学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幼儿园、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成立晨曦幼儿园[家长学校委员会"。
家长学校委员会是幼儿园及家长学校的参谋和咨询机构,是家长会议的常设机构,也是*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条:家长学校委员会是在园长的领导下,家庭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幼儿园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人力、物力)办好学校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家委会宗旨是:
1、促进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系,健全和完善互相沟通的渠道,使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能协调统一,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
2、积极探索幼儿园、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新模式,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宜,增进家长与教师、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相
互了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四条:个人思想、文化素质高,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热爱教育、热心公益事业。
第五条: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幼儿园,能为幼儿园工作出主意,提意见。
第六条:具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七条:有组织协调能力、有号召力,能保障参与活动的时间。
第三章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第八条:听取幼儿园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重大事件的报告,审议园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有权对幼儿园
各项工作提出咨询,并随时可提出办学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家长。
第十条: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表扬意见。
第四章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第十一条:支持、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各方面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教育合力,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
校园、社会、家庭环境、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二条:帮助幼儿园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发动社会各方面支持建立教育基金,为改善幼儿园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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