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正厅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本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镇化和城市联盟工作,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负责核发国家审核、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市容环卫、建设档案等行业指导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八)研究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国冢、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名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全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峻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三)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省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