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范本
第1篇:执行异议书范本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在执行案号分别为(xxx)海民执字第xxx、xxx、xxx、x民执字第xx号案中对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位于xxxxx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享有对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公司的合法债权6010000元(本金551000及利息500000),该债权于2023年1月19日经xxxxx<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xxxxx的土地以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抵偿上述债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23年1月19日起,异议人即已经享有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物权。
2023年2月14日,异议人从贵院张贴的xxxx执告字第11号公告得知,xxxxxx等申请执行xxxx公司六案,案号分别为xxxx,贵院已经将被申请人抵债给异议人的两处土地产权查封,并准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
1
理上述两土地产权。
异议人认为,贵院查封并准备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已经属于异议人的土地产权,将损害异议人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此致
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二月
附:(xxxxxxx>
2
二十七 日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08)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08)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人在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08)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法院(听*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09]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07)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法院。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法院(2009)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09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07)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08)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08)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09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08]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08)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09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听*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09]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据*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据*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据材料x份。
[篇三: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法院(2023)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与深圳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23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篇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书等*据为*,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第3篇:执行异议委托书
以下是关于执行异议的委托书范文!
执行异议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
电话:xxxxxxxxxxx
*号:11311241975xxxx2917
住所地:xxx省xxx市
受委托人:(姓名)xxx
电话:183xxxx0010
*号:11211241965xxxx2987
住所地:xxx省xxx市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司与xxx纠纷案中,作为我方申请执行异议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本案结案。
代理人xxx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代理人xxx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提出*据,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委托单位: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某某某
工作单位:某某公司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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