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什么是JCT合同

第1篇:浅谈什么是JCT合同

一、何为jct合同文本

jct(jointcontractstribunal,中译:联合合同委员会)于1931年在英国成立(其前身是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并于1998年成为一家在英国注册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有八个成员机构,每成员机构推荐一名人员构成公司董事会。至今为止,jct已经制订了多种为全世界建筑业普遍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业界指引及其他标准文本。

jct章程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定义为,“所有相互一致的合同文本组合,这些文本共同被使用,作为运作某一特定项目所必须的文件。”这些合同文本包括:顾问合同;发包人与主承包人之间的主合同;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分包人与次分包人之间的次分包合同的标准格式;发包人与*设计师之间的设计合同;标书格式,用于发包人进行主承包人招标、主承包人进行分包人招标、以及分包人进行次分包人招标;货物供应合同格式;保*金和抵押合同格式。jct的工作是制作这些标准格式的组合,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承接。

二、jct合同的特点及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异同

jct合同以jct98(传统格式)为例,其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建筑师这一角*的两重*。

一方面,建筑师由发包方委任并付薪。在某种目的情形下,建筑师完全代表发包方的利益而作为一个代理人来行为,例如决定发布一个指示来修改工程。作为发包方的代理人,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即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另一方面,在其他情况下,建筑师负有依合同以*的职业理念来作出决定或提出观点的职责,而不偏袒发包方或承包方。对于建筑师所作出的决定,承包方可以要求建筑师提供作出此项决定的相关信息,如对此不满意,承包方在遵从这一决定之时可依合同提起争议解决程序,即交由仲裁人裁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原材料的质量或工艺标准等方面,建筑师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作出最终*书,如果在最终*书作出后的28天内承包方和发包方未提起争议程序,则最终*书的决定应当被遵守。

根据jct合同的这些特点,建筑师所肩负的多种职责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大不相同。也就是说建筑师既是发包方的代理人,同时又有自己*的职业标准和理念,两种身份似乎很难协调。这种协调皆是由于jct合同的设计,合同一旦被接受,对任何一方都具有约束力。

jct合同文本与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在工程延期方面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对于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jct合同规定了建筑师的相应职责;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jct合同未作具体规定。而这些条款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中均有比较明确的约定;在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以及不可抗力等方面,jct合同亦皆有相应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关于隐蔽工程、第283条关于承包*利中的一些内容,以及我国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第64条关于违法时被责令改正等规定,jct合同皆没有说明。

三、使用jct合同文本的局限*及优点

jct合同文本要在*使用确实有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在:英国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而我国合同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中也折*出两种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jct合同文本中建筑师地位独特与传统上建筑师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而在*建筑师通常只限于作设计工作;jct合同文本主要是用于建筑师处于重要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而对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处于主要地位的其他土木工程,则需要作相适当的修改或调整。

但是,在英国,由于jct合同文本是由建筑业各参与方经过反复讨论,并由他们各自在jct的代表同意后颁发的,因此jct合同文本已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某项工程采用jct合同文本后,一方面双方无须再就通用条款进行谈判,只需对专用条款进行商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管理合同之时,何方违反合同通常比较容易确定,便于及时处理违约问题。这对于一般来说标的物巨大、工程时间较长、参与方众多并且运作复杂的建筑业界来说非常重要。jct合同文本最初在英国及英联邦地区使用,由于其历史悠久、相对成熟,应用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目前已成为全世界著名的建筑业合同文本之一。

四、jct合同文本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影响

据悉,jct合同文本至今已在*的上海、*、广州、重庆、武汉等地的许多工程项目中被采用。并且,对于2008年奥运*需修建的工程项目,*将向全世界招标,被中标的建筑企业极有可能采用在*上享有声誉的jct合同文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这种合同文本的了解和研习就显得尤其必要。

我国虽然有了合同法和建筑法,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对于*建筑企业参与*竞争会产生不利。入世以后,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模式会逐渐与*接轨而呈多样化发展。新型承发包模式需要相应的合同条件,而我国至今仅有适合施工承包的合同条件,其他诸如项目总承包或者说交钥匙工程承包等承发

包模式则没有相应的合同条件,jct合同条件体系内容十分丰富,这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2篇:浅谈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第3篇:浅谈奥数是什么

在孩子没有上五年级之前,很多家长都坚定地表示要让孩子快乐地成长、快乐地学习,要尊重孩子的选择,不给孩子太大的压力。

也有一小部分家长说,学奥数没有用,什么牛吃草问题、什么鸡兔同笼问题,生活中一点用处都没有……但孩子一上五年级,这些家长马上在小升初的“指挥棒”下,不得不苦笑着给孩子报各种奥数班,甚至报好几个,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变了模样。

在决定要不要报奥数班之前,让我们先一起来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奥数”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它对孩子的学习到底有没有帮助?

把现已出版的各种奥数辅导书和各种*奥数辅导机构自己编写的资料放在一起研究一下,你会发现其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引导孩子学习数学思想和方法的,例如,画图法、倒推法、假设法、方程、简便运算等,这些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虽然在数学课本上也会出现,但比较简单一些。

这些内容对于学习有余力的孩子来说是很有用的,可以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更多的解题思路和策略,学会举一反三。但学奥数还需要学生死记一些公式,然后套用公式解决问题,例如牛吃草问题。我个人觉得,它对开拓孩子的思维没有很大的用处,如果只是为了应付小升初,了解即可,不必深究。

我的建议是,把奥数当成训练思维的工具即可,若孩子真的无法适应,应该立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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