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通用10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通用10篇)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通用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被告马跃新是我公司员工,其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17时55日私自驾驶我公司所有的京__________号车辆外出,在房山区京周路大东村口与__________驾驶搭载__________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答辩人二人受伤。
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马跃新驾驶京__________号车辆外出也非因执行职务,因此,答辩人不应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被答辩人__________受伤后立即被送往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并于__________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即被答辩人__________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
据此,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我公司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答辩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2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就事实与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李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_____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4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____________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__________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5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16615.89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____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115.89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__________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6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__________诉______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__________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__________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_____司法鉴定中心[__________]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____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__________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____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__________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__________的超速驾驶,__________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__________相撞时,__________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__________发现__________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__________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__________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__________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__________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__________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____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____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__________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__________、__________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__________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__________[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__________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____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__________在发现__________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__________和_______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__________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__________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__________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__________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__________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__________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__________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__________的该主张无依据。
4、__________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________元部分应予驳回。
__________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__________元和支付杨某__________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__________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__________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_____65日)。
5、__________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小学出具的《证明》,__________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_____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__________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__________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6、__________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__________提供的广西__________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__________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__________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__________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__________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__________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__________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__________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__________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__________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__________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__________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__________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__________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__________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此,__________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__________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__________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__________]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__________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__________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__________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__________元痕迹检验费、_____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__________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__________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__________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__________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____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__________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________]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__________精神抚慰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__________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_____年8月23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7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__________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8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现答辩人__________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__________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宁强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__________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__________0%=11526元
2、护理费。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_____27天=1620元。
3、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根据__________年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误工费为19514/365_____27=1458元。
4、营养费。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__________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答辩人:
__________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9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__________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__________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______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__________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__________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答辩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10
答辩人: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__________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答辩人:
__________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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