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工作目标
财务部门工作目标
财务部门工作目标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8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廉政建设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效能办、市文明委、市生态办、市计生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一是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未经核实的,原则上不作先进加分依据。三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市政府设定的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秀得8分,良好得6分,合格得4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得7分,良好得5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生态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6、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文明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文明委负责具体考核。
7、建议提案办理: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1)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为优秀。(2)有一方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部门为良好。(3)其他办理部门和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4)被认定办理不好的部门为不合格。
8、政务信息: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年度信息统计,总得分20分以下为不合格;2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总分从高到底排序,前8名为优秀,9-15名为良好,16名及以下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1分。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考核名列前9名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附自查材料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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