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长沙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完善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根据《中华*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对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管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其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开发商负责)。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理顺本系统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法人资格且有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下属单位主动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否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未管理,出现计划生育管理漏洞,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
3.单位管理对象
(1)本单位职工[包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
(2)夫妻一方在本单位工作[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或两边居住的;
(3)本单位临时工(含聘用合同一年以下的);
(4)租用、居住本单位及干职工房屋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单位对不同人员的管理职责:第(1)和第(2)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3)种对象要建立花名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但不要建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不发放《生育*》、不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其中流入人口按流动人口管理)。第(4)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
4.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在单位从业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从业单位的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含四县(市)居委会和五区农村村委会]
1.城镇居民[与单位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没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
2.社区居委会管理对象:
(1)居住在本地的纯居民(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地);
(2)夫妻一方为居住本地的纯居民,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的或两边居住的;
(3)户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居住在长沙市五区以外(非婚嫁)的纯居民;
(4)户口在本地,无论是否居住在本地由公共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
(5)50人以下的民营企业;
(6)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3.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5)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6)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育龄妇女(包括纯居民半边户育妇)怀孕五个月以上在社区居委会居住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居住过的社区居委会责任。
三、村委会管理
1.村委会管理对象:
(1)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2)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非婚嫁)的;
(3)户口不在本地,因婚嫁居住在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4)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固定居住地的;
(5)户口不在本地,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5)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四、托付管理
1.对未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单位可向其固定居住地、再就业单位(居住或再就业三个月以上)寄出《托付管理联系单》,建立托付管理联系制,实行托付管理。
托付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托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建立托管对象花名册,30天内将托管回执寄回(未寄回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视为已接收)。
2.托管期间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和托管单位共同管理,以原单位管理为主。其中原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单位应负责将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在怀孕三个月内)和婴儿出生情况(在发生的当月内)向原单位发出信息反馈单予以通报。托管期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或单位漏报出生,确因托管单位未及时通报情况而发生,分别追究原单位与托管单位的责任。
3.托管人员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变动,托管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通报原单位,同时托管关系解除:
五、移交管理
1.育龄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或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包括失业、改制、解聘、开除等)、户口迁移、居住地发生变化,其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相应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新的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新单位也应主动索要和接受移交手续。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原管理单位和新管理单位均要追究责任。
2.原管理单位应向新管理单位送交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上面注明该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移交原因等,其中已婚育龄妇女要求附计划生育档卡一张,必须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且无计划外怀孕。新管理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回执寄回原管理单位。凡符合移交管理规定的,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交回回执。无正当理由30天内不办理接收手续,视为已移交。
六、流动人口管理
1.流出人口:农村跨县、城区或本城市流出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为流出人口,应办理《婚育*》,填写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与流入地互通信息,共同管理和服务:
2.流入人口:流入本市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和户籍地在本市跨县(城区跨本城市)的男*育龄人口,流入地应查验《婚育*》,填写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纳入经常*管理和服务;
3.流入人口出生统计:
(1)在本地出生的;
(2)育龄妇女流入半年以上的,无论其婴儿在何处出生的;
(3)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后在流入地从业或居住一个月以上,无论在何处发生计划外生育,该流入地要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4)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生育,流出地要统计并考核,共中非婚生育的小孩女方流出地要上报出生,男女双方均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女方管辖地不在长沙地区的由男方上报出生,并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七、信息管理
1.信息采集。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全员信息分类管理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员队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进出(一个月内)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软件程序,将录入资料对不同管理属*的育龄人员进行分类。
2.信息交流。各社区居委会按统计管理口径,将居住、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育龄对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传递等形式在每月4日前反馈给育龄对象的现计划生育管理单位。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统计
1.城区出生人口在一个区作了统计上报的,其他区不重复统计;农村出生人口在同一个县(市)的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了统计上报的,在其他乡(镇)、街不重复统计。
2.符合《收养法》规定合法收养的出生婴儿,为收养一方的计划内出生,送养方不得再生育子女;不合法送养、收养的婴儿,收养一方作计划外统计,如查出送养一方,也要作计划外出生统计。
3.现役**子(不含随*家属)、内地居民与未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国外公民结婚的妇女,由女方户口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管理。
第2篇:关于审批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部关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3最新修订版
第三十五条 *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当在四*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刑事诉讼法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第三十六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条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检察院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人出庭作*。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人作伪*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人出庭作*。
律师自行调查取*的,凭律师执业*书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3篇:关于年终奖的法律规定
春节临近,大部分劳动者都在期盼单位发放年终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年终奖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名词解释
关于年终奖
法律定义如下
年终奖是什么,是不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呢?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现实情况
假如合同没提年终奖
按同工同酬支付
作为每年度末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上不封顶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是对员工工作一年业绩的奖励。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未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而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否发放年终奖,又该如何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王喜、耿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若协商未果,在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判断分析该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年终奖的*质,如果年终奖并非从劳动者平时*所‘扣下来’的那部分,而且双方确实约定了年终奖,只不过是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劳动者年终奖。”
如何发放
发不发由企业决定
合同中应载明标准
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因此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行决定。国家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一般意义上,年终奖作为通用的员工激励手段,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发放年终奖是一种对于过去一年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奖励,也可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通过年终奖发放制度,也可以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业可持续发展。从员工角度来看,收入情况也是自身价值衡量的标准之一。
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为了自身优良运营及发展,会通过采取发放年终奖的方法来满足相关利益的需求。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
惯常做法
合同不约定年终奖
有纠纷不利用人单位
现在用人单位的惯常做法是,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的相关事项,而是单独将年终奖规定在薪酬制度或绩效制度中,有的用人单位还单独制定有关年终奖的制度。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加大自己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支付金额的决定力度,采用不明确规定年终奖相关事宜的方法,这样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就可以单方任意确定。
“如此方法加大了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随意*”,王喜、耿余法官指出,“但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确定有年终奖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因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年终奖的金额、支付日期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应就年终奖的上述事项承担举*责任,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相关制度的规定,将会致使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举*据而承担举*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象解析
米油大葱作年终奖?
法官称不可以
年终奖应以何种方法发放?大部分采用货*形式及股票期权激励方法,也有用人单位采用发放汽车、房屋等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形式。而有的单位竟将大米、酱油、大葱等生活用品作为年终奖。
“这些生活用品应当作为福利待遇,而不应作为年终奖。”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也就是说,年终奖虽然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励,但用人单位也不具有随意变更权,这种变更也包括对于奖金发放形式的变更。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采用货*形式发放,实际履行时,却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发放形式变更为以物折抵,或者发放网络内使用的虚拟货*,这种变更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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