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重整制度概述

浅析公司重整制度概述

浅析公司重整制度概述
(一)公司重整制度的含义
公司重整的概念广泛地出现在公司经营管理、证券市场实务以及经济学研究中,在各国立法中亦有不同的称谓,又称“重组”(reorganization)的,“恢复” (rehabilitation)的,“司法康复”(redressement juaiciaire)的,或者“更生”的。学者对公司重整制度的定义也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公司重整(corporate reorganization),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暂停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1]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重整程序,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2]有的学者认为,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3]有的学者认为,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4]有的学者认为,公司重整者,乃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困难,己濒临暂停业或有停业之虞之窘境而预料有重整可能者,而图该公司企业之维持与更生为目的之制度。[5]有的学者认为,公司重整即公司更生,是指就处在困境之下但可预见到能再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调整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谋求企业更生的'制度。[6]这种解释从某些国家的立法看来是正确的,但从另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就是不全面的。例如:日本学者龙田节说:“公司的更生(即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对虽处于困境但却有再建希望的公司,谋求维持和更生的制度,就是如果偿还到期债务就会给继续营业带来显著障碍的公司,或者有发生成为破产原因的事实危险的公司,按照公司更生法在裁判所的监督下,谋求其再建的一种制度。” [1]美国学者安德森指出:“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的、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2]上述概念都认为重整制度的目的就是拯救、复兴企业。我认为,公司重整制度,是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司法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依法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但又有重建更生希望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拯救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使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征
重整制度在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程序,具有独特的积极预防破产的功能,因而有别于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特征。主要概括为“七化”,即重整对象特定化,重整原因宽松化,程序启动多元化,措施多样化,程序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参与主体的广泛化。重整制度是通过强有力的公权干预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其是从本质和宏观上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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