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七)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办法;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劳务派遣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则;审核中央、省驻秦企业、市属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负责企业职工《劳动手册》的审核认证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拟订企业改制重组、资本结构调整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评定劳动模范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批准市、县区属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办法;负责拟订进入企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企业工人调配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贴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工龄核定、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的调整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科级职务任免、辞职辞退等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继续教育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家人选的培养、选拔、表彰和管理,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负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核申报;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基地及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秦)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承办全市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承办外国专家“国家友谊奖”和“燕赵友谊奖”的申报以及“山海友谊奖”的奖励事宜;负责秦皇岛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农业引智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十一)职称管理科(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职称改革的相关规定及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全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推荐、评审以及初级评审结果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各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初级评审委员会的审批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企业人员政工专业职务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核准工作;综合管理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资格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定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人力资源市场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及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市人才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及人才智力引进、作用发挥、奖励表彰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市直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属驻秦单位)工作人员及企业从外地引进的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调配手续;负责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及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负责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劳动监察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工作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劳动者维权综合治理;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规范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十五)调解仲裁科(信访办公室、劳动人事仲裁院)
组织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市并参与中央、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十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和稳定工作的协调指导;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养老保险科
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中省属驻秦单位及驻秦部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个人帐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享受条件、给付标准;贯彻落实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参与拟订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市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法并负责审核;对县(区)落实职工退休政策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全市企业及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中省属驻秦单位、驻秦部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审核及离退休职工待遇调整工作;承办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十九)医疗保险科
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两定单位”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完善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办法;拟订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拟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政策和标准;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划和标准;参与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方面落实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承办全市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审核和待遇调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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