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

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

  汉字“社会法”一词的使用,最早出于日本,“社会法概念在日本的兴起,其起源虽然可以追溯到战前的明治宪法时代,但其真正成为独立的法领域,并获得实定法上的根据,则还是战败之后的事。”“战后日本的社会法,不论在理论上或是实务上均有长足的发展,战后初期对于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的讨论也较多。但是在近年,随着社会法各个领域之日渐成熟,学者的研究方向转向诸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各论的理论精细化与体系之严整化……” 中国大陆“社会法”一词的使用时间不长,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制度变迁,立法机关亦在该时期创造了空前的造法运动。客观上,形成了社会法可以孕育、发芽与成长的土壤。尤其是中国大陆的社会法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学术研究是在实践推动与外来学术引进的背景下展开的。但是,“社会法”是什么,其范畴和体系如何等理论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

  从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将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等法律归入社会法领域,并开展立法的角度看,社会法没有也不应该被界定为法律的某种属性,即法律的或公或私或公私融合,而是应将社会法定性为某种属性的法律。笔者认为,私法公法化所体现的公私法融合不是必然定义为社会法,而社会法却是具有公私法融合属性的法律。在社会法领域,单纯的公法或单纯的私法是难以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社会法是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

  谈到一类新型属性法律或调整特有社会关系的法律产生时,必然要涉及到长期使用的一个学术名词-“法律部门”,社会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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