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工作目标: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技校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

  3、工作方法: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4、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

  (1)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

  (3)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

  (4)收支挂账现象等;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方法和程序

  1、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各单位上下级间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查单位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6、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对单位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

  1、工作目标:完成取证

  2、工作内容: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主要是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3、工作方法:

  在财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担保、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的清理。

  (二)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方法和程序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指引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③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务部门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存在的所有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有价证券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行政单位持有的全部有价证券。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有价证券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有价证券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暂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暂付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暂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暂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暂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划分暂付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暂付款账龄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③暂付款外部单位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对暂付内部单位款项应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明细表有关栏目。对于经对账后双方结果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对于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后仍有差错的款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确认损溢。

  ④查明暂付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暂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库存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材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由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分别填写“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并与库存材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库存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库存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清查库存材料盘点表”,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1)盘点前,整理材料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

  2)在库存材料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材料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材料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后,应根据材料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扎,得出清查基准日材料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扎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7)编制“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1>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3>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盘点表及材料清查明细表;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4>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材料须编制材料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材料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8、产成品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产成品。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产成品清查明细表”,并与产成品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产成品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产成品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产成品:

  1)盘点前,整理产成品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

  2)在产成品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产成品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产成品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后,应根据产成品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轧,得出清查基准日产成品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产成品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轧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产成品清查盘点表”。

  7)编制“产成品清查盘点表”。

  <1>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产成品,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3>代保管产成品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产成品清查盘点表及产成品清查明细表;

  <5>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产成品清查明细表”编制。

  9、对外投资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具体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各种债券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对外投资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实对单位进行投资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投资方式及金额进行函证。

  ③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④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为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各资产使用部门参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③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④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11、无形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实质上拥有所有权的专利、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并与无形资产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实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2、借入款项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借入款项。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所有借款进行函证。

  ③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④对预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⑤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3、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付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于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其他应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④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⑤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4、应缴预算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缴预算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预算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预算款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5、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缴财政专户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财政专户款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6、应交税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交税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交税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③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7、事业基金的检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于已完项目拨入专款结余形成的事业基金,检查该项目相关文件及对于项目结余处置的相关批准文件、相关规定,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③对于对外投资中形成的事业基金,结合对外投资的审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④根据当期期末未分配结余数额,确定应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

  18、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完整性。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9、专用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专用基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专用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种专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各单位是否编制收支计划,支出是否超出资金规模。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

  20、事业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事业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事业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21、经营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经营结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经营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经营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22、收入、支出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12月填报单位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23、在建工程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基本建设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并与暂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各项在建工程项目预算及批准文件,确定各项资金用度是否按预算执行;检查各项在建工程是否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检查各在建工程项目其验收、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4、未完项目成本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未完科研项目成本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未完项目成本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科研事业单位各项未完科研项目成本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未完项目成本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未完项目成本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实物清查指引

  1、存货清查盘点指引

  (1)盘点总体要求

  清查范围内各单位主管领导、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盘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便于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存货资产的实际情况必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若干人组成的存货盘点工作小组,使盘点工作有专人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各单位作出本单位的盘点计划并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参加盘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规定的盘点程序步步到位,对存货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对盘盈盘亏、长期积压、报废的存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财务部门牵头,根据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盘点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2)盘点基准日

  盘点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3)盘点范围

  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所有存货(行政单位为库存材料、事业单位为材料与产成品)。对于在各单位仓库中存放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存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将该部门存货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存货须编制存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存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4)盘点时间

  各单位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盘点的时间,单位中各部门的盘点时间必须统一。

  (5)组织与实施

  ①盘点人员的组织

  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总体要求成立盘点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主管领导进行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人员应被分为若干盘点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②盘点准备工作

  1)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对存货账务进行清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存货出入库记录,保证存货账务记录的完整性;

  2)仓库保管人员需对存货进行清理,应做到分类码放、整齐有序。另外,核查仓库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的完整性;

  3)绘制存货存放位置图,标明各仓库位置及存放的存放项目,以保证进行盘点时不重不漏;

  4)印制盘点标识及连续编号的盘点表;

  5)明确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存货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6)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存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7)与为本单位保管存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8)实施实地盘点工作之前召开盘点工作布置会,使所有参与盘点工作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③实地盘点工作

  各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存货做“已盘点”标识,填写清查盘点表,保证所有存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存货状态,在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为财务部门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提供依据。

  在各盘点小组完成盘点工作后,盘点小组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盘点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盘点工作质量。

  ④盘点结果的确认

  1)盘点表需经盘点人员及存货保管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2)盘点结束后,将盘点表、仓库存货台账、财务存货账进行核对,考虑盘点截止日至盘点日存货的变化情况,倒轧出盘点截止日存货的数额,确定盘盈盘亏;对积压报废存货亦需做倒轧调整;

  3)对盘盈盘亏、积压、报废存货需查明原因,做文字说明并提供技术鉴定资料;

  4)编制盘点汇总表及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仓库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5)根据盘点表填报存货清查明细表,其中,清查账面数为存货项目在清查截止日的账目价值,盘盈作为清查增加,盘亏及毁损待报废等作为清查减少。

  ⑤盘点总结工作

  各单位在存货盘点工作结束后,需认真总结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措施,提高存货管理的水平。

  (6)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根据本指引及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对存货盘点的要求及安排,制订具体的盘点方案,及时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②盘点汇总表及盘点文字说明材料。

  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指引

  (1)盘点总体要求

  清查范围内各单位对盘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便于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必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使盘点工作有专人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各单位做出本单位的盘点计划并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参加盘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规定的盘点程序步步到位,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明细表;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财务部门牵头根据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等在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盘点工作必须按照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2)盘点基准日

  盘点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3)盘点范围

  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存放于各单位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以上资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以上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4)盘点时间

  各单位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盘点的时间,本单位中各部门的盘点时间必须统一。

  (5)组织与实施

  ①盘点人员的组织

  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总体要求分别或统一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主管领导进行总的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人员应被分为若干盘点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②盘点准备工作

  1)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对资产账簿进行整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相关记录,保证资产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2)根据资产清查办公室要求单独编制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计划,以保证清查工作的持续性;

  3)根据本指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清查程序,特别关注对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查,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4)准备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填列账面数;

  5)印制资产清查专业标签;

  6)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设备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

  7)明确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资产项目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8)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资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9)与为本单位保管资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10)结合本指引,明确各专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盘点工作中的职责、相互配合的要求,将盘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参与部门,每个参与的工作人员;在实地盘点工作前召开盘点工作会,使所有参与盘点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③实地盘点工作

  各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资产粘贴财产清查标签或其他盘点标识,填写盘点表,保证所有资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资产的实物状态,在清查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

  ④盘点结果的确认

  1)对实地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截止日至盘点日的变化;

  2)将财产清查明细表、资产卡片、财务账进行核对,初步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3)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需查明原因,提供技术鉴定资料及做文字说明;

  4)在以上基础上完成清查明细表;

  5)清查明细表需经相关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6)编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⑤盘点总结工作

  各单位在盘点工作结束后,需认真总结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6)报送材料

  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根据本指引及资产清查办公室对资产盘点的要求及安排制订具体的盘点方案,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②盘点文字说明材料。

  ③盘盈、盘亏的技术鉴定资料及盘点表存档,待中介机构审验。

  四、重要项目清查损溢证据要求

  ◆行政单位

  (一)现金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经出纳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应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出纳员对于长短款的说明及相关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2、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三)暂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暂付款,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暂付款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要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要有根据单位管理权限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证明;

  9、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库存材料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清查库存材料时,对于发生的如下情况应分别进行处理:

  1、清查库存材料的数量时发现盘盈、盘亏应提供:

  (1)库存材料盘点汇总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①库存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②盘盈库存材料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库存材料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③盘亏库存材料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2、对报废、毁损的库存材料,将报废、毁损库存材料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库存材料,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库存材料,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如单位内部关于库存材料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3、被盗的库存材料,将其被盗库存材料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单位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五)有价证券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基准日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

  2、经保管人确认的有价证券盘点表(倒推至基准日);

  3、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4、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失;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金额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六)固定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等);

  (2)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七)主要负债项目

  对主要负债项目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债权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资料,作为财产收益申报;

  2、债权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财产收益申报;

  3、未入账的负债,单位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会计凭证,并提供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事业单位

  (一)现金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经出纳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应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出纳员对于长短款的说明及相关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2)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相关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要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应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应有根据单位管理权限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证明;

  9、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存货(材料及产成品)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存货盘点汇总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2、报废、毁损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如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单位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五)对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有价证券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基准日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股权投资的权属证明;

  (2)经保管人确认的有价证券盘点表(倒推至基准日);

  (3)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4)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应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对外其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投资损失是指各单位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对清理出的不良投资,应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有确凿的合法证据;

  (2)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②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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