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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