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全文
最新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全文
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的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3—2023年)》(中发〔2023〕4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23〕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3〕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同意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现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3—2023 年)》(中发〔2023〕4 号)、《关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主要任务的分工方案》(中办发〔2023〕7 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1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3〕1229 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的政府组织开展了试点申报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上述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综合评审,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 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原则同意各试点地区报送的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紧紧围绕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先遣队作用,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寻找规律、凝聚共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阻碍,探索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体制新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为主。中央政府统筹试点内容,赋予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地区按照试点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路径。坚持综合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地区既要统筹兼顾重点试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本地区亟需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通过综合和分类改革的结合,率先试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坚持定期评估、总结推广。实行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内容,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地区。综合考虑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工作方案,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镇),确定在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 个城市(镇)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2023 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23 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23—2023 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三、试点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
(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具体试点工作按中央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
(四)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4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积极借鉴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探索更加精干、高效的组织构架和行政体制。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这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试点地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多规融合”制度、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改革探索。
四、配套政策
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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