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厦门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厦门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法有哪些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几种查询方法,欢迎阅读!
厦门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厦门社保查询网址:http://hrss.xm.gov.cn/ 厦门社保电话查询
厦门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92-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厦门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厦门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劳动力大厦
电话:0592-12333
网址:http://hrss.xm.gov.cn/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3、4楼
电话:0592-5369036、 5369039(传真)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网址:http://www.xm12333.com
厦门社保:本市的社保优惠政策 1、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经人社部门认定且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用人单位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社保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为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是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毕业生为非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厦门社保费缴费标准和年度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XX缴费年度(7月-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1、计算依据
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2、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XX〕377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减负时间为1月至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XX〕73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时间为3月至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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