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欢迎大家参阅!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有的时候没有同类的消费品,找不到参照物,所以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同样没有同类的消费品,找不到参照物,所以还是要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由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这两种思路,因此只列举从价定率的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对于从量定额的消费品,由于其基本思路与从价定率完全一致,因此不再多讨论。
我们先对这两个计税价格逐一进行分析:
第七条所说的组成计税价格,与我们日常的思路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生活中基本上我们的思路就是,如果你觉得某一个商品不知道它的销售价格,那么我们如果要进行人为的定价的话,定价的组成就是成本加上利润。
然后又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成本+利润+消费税”才是人生常态,所以要将我们之前找到的干巴巴的“成本+利润”还原成含税价格。
第八条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实也很好理解。
委托他人为我们加工消费品,毫无疑问受托方是要问我们要钱的,我们要支付一笔加工费。在税法的口径下,“委托加工”要求委托方需要提供(主要的)原材料,所以这个消费品委托加工拿回来其中还包括之前委托方自己的一些材料的成本。
我们知道了自己拿出去多少材料,知道了受托方问我们要了多少钱,这下子还是遵循之前的思路,就直接还原成含税价格就好了。
税法上的思路都是正向的:看这个东西里面到底都有哪几块的价格构成,比如企业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很显然其构成部分就是成本和利润;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很显然其构成部分就是企业自己的材料和加工费用。
可是为什么这两个组价中,一个包含利润,一个不包含利润呢?
先说一个特别好理解但是其实不是特别准确的理由:企业自产自用的消费品需要额外加上利润,是因为成本什么的都是企业自己测算出来的,就包括这个利润大多也都是在成本的基础上得到的。
因此我们对自产自用消费品计税基础要加上一块利润,是要保证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基础,不仅仅只由企业自身决定,至少要在这个成本上再加上一块,避免企业故意降低成本,导致税款流失。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基础依然有企业自身的成本,并且已经包括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成本,所以这个价格中已经包括了本企业之外的受托方的报价,不是企业的“一言堂”。
从另外的角度,企业收回委托加工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只是针对于“委托加工”这个环节,因此不必纠结于接下来企业要以什么价格对外销售。
或者换一句话来说,我们关心的只是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的时候,企业要基于这个“材料+加工费”缴纳多少消费税,至于之后企业或是再出售,或是再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个环节缴纳的税款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追究企业的利润几何,不仅是难操作、不切合实际,也是不符合税制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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