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xx路x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xx将位于西安市xx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xx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xx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xx的所有股权和朱xx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xx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xx公司和朱xx。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xx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xx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xx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xx公司却在处置A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xx分社的债务。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张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X月X日
地址:河南省XXXX16号。
身份证号:411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贸易有限公司、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豫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XX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豫0105执XX号。目前该案已经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被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河南XX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张XX作为河南XXX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自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望依法准许!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张某,
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施某,
身份信息: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施某、黄某、张某、傅某、上海某有限公司为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沪0101执AA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董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6)沪0101民初BB号判决书。申请人早就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沪0101执AA号。
除去利息,据以执行的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就达到137万元,但至今只执行到8万余元。
因被申请人施某、黄某、张某、傅某是(或者曾经是)本案被执行人无锡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法人单位的股东,但他们存在出资没有到位等情形,故申请追加他们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一家分店,名为某某酒家,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底层。但在判决生效后,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该酒店转让给被申请人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黄埔分公司经营。申请人认为,该转让没有对价,故申请追加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黄埔分公司的负责人为黄某,与本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该公司以付出对价进行抗辩,并且查证属实,那么转让费被谁非法侵占,侵占人就可以被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时,上海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人有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情况是这样,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更为可气的是,本案被执行人无锡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被法院执行8万余元后,立即将饭店转让他人经营,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其性质与上述上海某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做法的性质是相同的。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写明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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