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思想
墨子“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思想
论文摘要:先秦时期墨家的代表墨翟在《墨子》一书中,从“兼相爱、交相利”的视角,提出“爱人、利民”的造物价值观,并围绕这一价值判断标准,阐释百工造器应遵守的工艺技术原则及职业,明确表达“重质轻文”的造物观念。
论文关键词:墨子;“爱人、利民”;百工;造物伦理思想
墨子,名翟,生卒于春秋战国之际,略后于。墨翟生、长于鲁之小邾国,其学术渊源亦来自于邹鲁文化(邾娄)。春秋战国时期,邹鲁造物文化发达,“古代舟、车、服、用器物,多称以邾或娄”。从《墨子·公输》、《墨子·各城门》等诸篇对于军用器械及守城防御器械制作的记载,墨翟本人就是能工巧匠,精通制造器械的各种技艺。
墨翟作为墨家学派的代表,其学术思想集中于《墨子》一书中。《墨子》一书在汉代存有71篇文章,目前只存留了53篇。据考证,其中《尚贤》《兼爱》《非命》等24篇记载了早期墨子及墨家思想,《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是墨家后期思想。“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和伦说是墨子思想体系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在造物层面,“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思想贯穿于《法仪》《七患》《节用》《节丧》《备城门》等诸篇中。
一、“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价值观
先秦时期,首先提出了“仁者,爱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伦理思想。“仁”作为儒家伦理学说的核心,其内涵可理解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也”“此言为孔子弟子有子所说,但是也表达出孔子对于“仁”之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观点,发源于家庭血缘关系的“孝顺父母、敬爱兄长”的情感,扩展到层面非血缘的“泛爱众,而亲仁”,儒家的仁爱原则便具有上下、尊卑、远近的不同。与儒家不同,墨家则提出:“今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的伦理观。既国无大小,人无贵贱,皆为天之邑、天之臣,那么不论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应遵守天之法度,实现彼此之间的尊重与友爱,遵循“兼相爱”、“交相利”的伦理准则,完成仁人所应完成的“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使命。
由此也可以看出,“天下之大利兴”应是墨家“兼爱”思想的最终目标。从墨家功利主义观而言,“天下之大利兴”便是实现天下百姓的富庶、安定,这一价值判断标准同样适用于百工的造物活动。对百姓有利的,就要多加生产,对于百姓无利的,就停止生产,《节用》篇云:“古者明王圣人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彼其爱民谨忠,利民谨厚,忠信相连,又示之以利,是以终身不餍,殁世而不卷,古者明王圣人其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也。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日: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鞲、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日: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则止。”。造物的门类、量的多寡,质的高低均以是否与民有利为最终的评判标准,在造物层面体现出墨者“爱人、利民”的伦理价值观。
二、百工“遵法仪”“尽其能”、“大利至巧”的职业操守
《考工记》总论“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审曲面势,以饬其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该处百工有多种含义,一种指周代主管营建制造等事的职官名,如汉代郑玄注:“百工,司空事官之属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庙,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另一种指各种工匠,如《·徐无鬼》:“庶人有旦暮之业则劝,百工有器械之巧则壮。”《墨子》文中“百工”是第二层意思,作“从事各种行业的工匠”解。《墨子》文中虽谈政治理想与治国法则,但是常常以百工之事为例证。文中多处提及百工之职及“遵法仪”“尽其能”“大利至巧”的职业操守。
1.“遵法仪” 作为百工,若要成其事,首要的便是“遵法仪”,《墨子·法仪》篇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法仪:法度之义,应遵循的法则。抛却墨子治国、治天下的理念,仅从百工造物这一层面进行论述,墨子所论及百工应遵守的五种法则,在《考工记.舆人》篇。与《吕氏春秋.职分》篇中都有记载。墨子认为,巧匠遵守五法,能够造出符合标准的器物,拙匠依之,也可以做到不逾矩而成器。匠之不论巧、拙,若要成其事,皆应以此五法为度,不可违背。“遵法仪”是百工的成器之道,应遵循的技术法则。从百工的职业操守而言,若使所造之器符合使用要求,利于民用,不论是良工,还是拙工,都必然的要遵守上述这五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五法的制定既是百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也是百工利人、利民、减少无谓耗费,兢兢业业、恪守职责的职业的要求。
2.“尽其能” 《淮南子·兵略训》云:“若乃人尽其才,悉用其力。”墨子在《节用》篇中强调百工以“民用足”为标准各尽其能,“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日: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鞍、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日: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则止”轮、车、鞍、匏、陶、冶、梓、匠,百工之事,皆关系到百姓日用的方方面面,百工尽其能,就能满足百姓日用:为良工,纵使王公大人,也要有所依托。墨子认为,百工各尽其能制器为用,但是所作之物皆要于民有用,民用足且加费不加民利则止。结合墨子“节用”“节丧”“非乐”等篇中尚质轻文的`文质观来看,此处“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可做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为日用器物生产量的多寡而言;另一方面为器物加工过程中实用功能的实现而言。综合这两方面论述,百工所造之器要做到器物量与质的满足民用,百工造器就应控制在适度的量的把握和器物实用功能的实现两个方面。先秦时期,百工并不能控制器物数量的生产权限,作为百工“尽其能”的“能”的职责发挥就是要要限定在物质功能性以满足百姓日用要求范围之内,完全避免“加费而不加利”的文饰性追求。从而使百姓获益。在物质财富尚不富足,普通百姓生活尚处于贫困的先秦时期,墨子对于当时的统治者及百工在制器之量与质两个方面提出的“尽其能”的职业道德性要求,是有时代的进步意义的。
3.巧与拙 中国造物工艺史中非常重要的两部工艺性文献,一部是先秦时期《考工记》,另外一部是明末宋应星著《天工开物》,这两部工艺文献都在技术层面强调造物过程中“工巧”的重要性。“天时,地气,材美,工巧”既是贯穿《考工记》《天工开物》等工艺文献中主要的造物思想,也是中国传统造物的造物原则和价值评判标准。如果说“天时,地气,材美”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因素,“工巧”则是所有自然因素转化为良器的重要的技术手段,传统工艺造物中对于工之巧否多停留在对于工匾技艺精湛与否的评价层面。如许慎《说文》解释:“巧,技也,从工謦”《墨子》一文中也多次论及工之巧拙,《墨子》文中工之巧拙观念不仅停留于技术层面,而是以最大化功效性的实现为目标,进入到以“利人与否”为价值评判标准的造物的道德层面。如《鲁问》篇中以公输子制雀为例,来说明墨子的工巧观念:
“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子墨子谓公输子日:“子之为鹊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巧,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文中公输子能够“削竹木制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可谓之巧,公输子也自以为此举已是工之至巧,但是墨子并不以为然,墨子从造物的功效性、性出发,认为“匠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才是真正的巧。对于巧拙的判断,墨子直言:“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对于工之巧拙,除了对公输子“削竹木制鹊”这一事例进行评判以外,在《外储说左上篇》还记载了“墨子为木鸢”的事例,同样说明了墨子对于工之“巧、拙”的这一观点。墨子认为自己“三年而成的木鸢,蜚一日而败”“不如为车鞔者巧,“用咫尺之木,不费一朝之事,而引三十石之任,致远力多,久于岁数”。李砚祖先生在《“目意中绳”:韩非子设计思想评述》一文中,提出“这里实际上摈弃了技术层面上的高低和巧拙的一般性讨论,而进入了从造物的经济性、效用性出发审视工艺技术的价值这一更高层面的探析,这是一个性的道德层面。”
三、“质先文后,去文重质”的造物观念
1.文与质 “文与质”是中国古典一对基础范畴。“文”可以解释为人的感官所能感知的事物的声音、线条、色彩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形式美感,“质”则是与文有别的实体。《系辞下》云:“物相杂,故日文。”其意为“文”是人的五官能够感知的声、色、形的协调组合;《周礼·冬官·考工记》“设色”篇中论述“画缋之事”,提出“青与赤谓之文”;许慎《说文解字》解释为:“文,错画也。”“质”概念的最初涵义,与物相关。《说文》云:“质,以物相赘,从贝,从所”“赘”意为“以物质钱,从敖,从贝”,由此可以看出许慎有关质的解释,质之内涵应与物之可交换的实用价值有关。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进一步解释日:“质,朴也、地也,如质有文是。”
2.质先文后与尚质反文 有关文与质的美学关联,始见于经典,“子日: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川,儒家从秩序之美视点出发,完成文饰与质实的观点的统一。与儒家文质观不同,墨家对于文与质的关系问题,从功利主义的层面先后提出了质先文后,甚至是尚质反文的观点。墨子曾言“故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常安,然后求乐。为可长行可久。先质而后文,此圣人之务。”
由此可以看出墨子对于文、质的观点十分明确,先解决物质层面的生存需要,文饰形式美感的追求依附于物质功效性的最大化实现,质先文后。
对于文与质关系孰重孰轻的价值评判中,墨子分别对于宫室、四时服装、出行的舟车提出应遵循的“尚质去文”的制造法则,并对于违背这一法则有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提出警示。
(1)宫室建造 对于宫室建造,墨子以节约用度,国富民安为最终目标,围绕最大化实现宫室的基本使用功效,提出宫室建造要遵循的原则,并对于当时统治者宫室建造“台榭曲直之望、青黄刻镂之饰”的追求提出批评。墨子认为,宫室功能有三:一为遮风挡雨;二为防盗。:三为别男女之礼。围绕这三项功能,宫室建造的尺度与规模要达到“高足以辟润湿,边足以圉风寒,上足以待雪霜雨露,宫墙之高足以别男女之礼。”宫室建造只要实现了这几项功能,就要停止、物力的继续投入,谓之“谨此则止。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也。”然当时的统治者在宫室建造中并未能遵循墨子所提出的这一建造原则,而是劳民伤财,求美,求饰。墨子对于这一现象提出批评,并指出这一尚文的宫室建造追求“必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其直接后果便是“国贫而民难治也。”文中也可看出,墨予以为“台榭曲直之望、青黄刻镂之饰”本身并非不美,只是耗费民财、使民疾苦的后果不美。故与功能无关,不能加利于民的装饰,则要一概废除掉。由此也可以看出,墨子认为,国利、民利是宫室建造中首要考虑的伦理责任。
(2)服装制作 对于服装制作,墨子要求以服装的轻便适体,冬暖夏凉为标准,“冬则练帛之中,足以为轻且暖;夏则稀络之中,足以为轻且清谨此则止。”批评“锦绣文采靡曼之衣,铸金以为钩,珠玉以为佩”的制衣装饰的追求。认为这一追求一定是建立在“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使“女工作文采,男工作刻镂,以为身服。”这一“荣耳目而观愚民”无用的行径上,提出“圣人为衣服,适身体,和肌肤而足矣。”而对于不能加利于民,反而要耗费民财、民力追求文采装饰这一无益的追求,墨子认为要完全废除。
(3)舟车制造 舟车是先秦时期水陆方面主要的工具,墨子认为舟车制造“以便民之事”为制造目标。因此“全固轻利,可以任重致远”成为制造舟车应遵循的法则。其好处是“其为用财少而为利多,是以民乐而利之。”但是当时的统治者在舟车的制造中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在舟车使用功能已经实现的情形下,“全固轻利皆已具,必厚作敛于百姓,以饰舟车,饰车以文采,饰舟以刻镂。”对于舟车装饰之美的追求,致使“女子废其纺织而修文采;男子离其耕稼而修刻镂。”。这对于以男耕女织为主要生产模式的小农将是一重要的打击,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民生活的“饥寒交迫”。
墨子以为,不论是宫室、服装、舟车、兵器等物制造,皆以“用材不费,民德不劳”为目标,强功用、去装饰为准则,实现造物功效的最大化,实现利民、爱人这一造物伦理原则。
结语
墨子作为先秦时期小生产者的代言人,以“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为,以“爱人、利民”为造物的最终目标及、价值评判标准,提出百工应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法仪制度,各尽其能;在造物实践中表达出尚质反文的造物伦理思想,以实现造物功利的最大化。墨子的造物伦理思想,在感性质料的层面有其的局限性,但是造物为民,以百姓得利与否,造物的是否以实现“爱人、利民”作为造物的道德原则与最终的价值评判标准,今天看来仍然有其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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