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生活补贴标准
驻外生活补贴标准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驻外生活补贴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驻外生活补贴标准
1、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驻外补助”做明确规定,现阶段只能依靠于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过“驻外补助”等相关待遇如何享受的书面协议,其中应载明具体的金额,发放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及时间,且应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作为其附件的形式,并经由双方亲自盖章认可。
2、如您所在的单位同岗位人员有这项“驻外补助”,建议您可以参考同工同酬,可能比较牵强,而且标准无法界定。
拓展:
一、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调整为19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优抚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
三、社会救济对象
1、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政府发放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非城镇户口的社会救济对象(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宽赦及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统一调至每人每月12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2、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四、征地超转人员
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城近郊区调整至每人每月190元;远郊区县调整至每人每月170元,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五、其他问题
1、为保持社会稳定,将具有城镇户口、出狱后无经济来源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家庭男女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而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长期在城市定居、家庭中无在职人员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纳入民政保障范围;有在职人员的,属单位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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