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最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附件:  

  (一)师德是高于一般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职业道德

  在意识水准上,师德较之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这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从根本上说,教师作为一个职业,与其他的职业有相似之处,都是一个工作岗位、一个饭碗。但是教师职业与其他工作又不一样,他的服务对象是人,他们的劳动在于培养、塑造一代新人,其一切行为都对学生产生强烈的影响。教师的地位、作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所以,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要求比一般的职业更特殊一些。纵观人类道德史,师德总是处在当时社会道德的最高水准上。孔子曾用“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来描述他理想中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并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教师的道德含义,被后世奉为“万世师表”,他所开创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为历代不断继承和丰富。叶圣陶先生说过:“教师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胡锦涛同志2007年 8月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更进一步指出:“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这些论述充分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以身立教”的共同特点。当前,教师在传播人类文明、启迪人类智慧、塑造人类灵魂、开发人力资源、弘扬民族精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育者,是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他们不但要用丰富学识教人,更要用高尚品格育人;不但要通过语言传授知识,更要用自己的高尚品格去提升学生的品格,影响学生的心灵,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守秩序的一代新人。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社会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要比其他任何行业都高一些,以至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往往成为社会公德的标杆,成为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明灯和风向标。

  (二)师德规范是调节教师自身及与外界关系的行为准则

  师德规范所表达的是教师所特有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因此,它与一般职业道德一样,具有以下重要特征:师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师德又是历史积淀的产物,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师德没有固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教育观念、生活习惯、理想信念等;师德通过内省和信念来强化,并通过教师的自律来实现;师德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主要通过内心反省和公众舆论加以约束;师德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师义务的要求;师德标准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师德是校园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等等。为使师德理念形成规范,一般都要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所接受和实行,并进而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在我国,由于教师的自律组织和社会团体并不发达,因而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制定并颁发了首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试行)》,并于1991年正式施行。1997年,针对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8年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教师职业特点和教师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更加强调职业精神,尊重道德属性。它既体现了教师职业神圣性的一面,也考虑到其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平凡性,并承认教师职业境界的层次性;它既有适度超前的目标性引导,又明确了不容许超越的行为底线,因而更加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点与要求。

  (三)颁行师德规范是以德治教的根本体现

  人们常说,教师自身就是教育力量。从理论上来分析,一个教育者往往拥有三种权力:其一是职位权力,它代表国家或学校管理学生,并执行教育的强制标准;其二是专家权力,作为专业人士,他们要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帮助或建议;其三是参照权力,他们要把自己作为楷模和榜样来影响学生的发展。当然,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都会走向目标的反面。因此,法律和道德是约束教师正确从教的两条准绳。为强化依法治教,我国颁布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品行要求做出了规定。但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所规范的行为不可能太多、太广,其所规范的只能是一些最基本的行为“底线”。而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较广泛的职业操守要求的,恰恰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规范指引着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并作为教师自律和外界他律的尺度,对教师的行为产生着广泛的影响。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它作为一种行业的操守规范,对教师仍然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当一个人选择从事教师职业的时候,他就自愿选择了接受这一规范的约束。他在教育教学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出规范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尽管教师的个人能力有高下之分,但师德规范则成为每一个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方向和终极目标。另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旦制定并颁布之后,就成了外界评价教师职业操守状况的“标尺”。学校对教师的师德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评优工作中所考虑的师德因素,都是以教师对师德规范的践行情况作为依据的。如果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师德规范的要求,教师本人要受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他们的失德失范行为往往会成为公众谴责的对象。从这些特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只不过,其强制性的力量来源于行业内部的管理、评价行为,来源于公众的舆论,而不像法律那样来源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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