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郑州市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租房
河南省保障房建设包括经适房、廉租房和公租房。融360特意整理出郑州市公租房条件及流程,希望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们。
一、申请准入条件
1、本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2、本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本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4、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另行规定。
二、资格认定
(一)申请资料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资格认定程序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受理:
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民政部门。
(3)复审:
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况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4)核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核准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信息网及郑州市房地产网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
申请人资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的,经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2、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租赁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轮候配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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