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十八、火车在铁路与公路、街道交叉道口同其他车辆、行人、牲畜相撞的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部门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参加。

  十九、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

  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和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车辆和人员的,由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如需对肇事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执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可交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军队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处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地方事故处理机关。

  二十、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人员须遵守那些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时,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或私下协议处理的,事故处理机关应追查责任者,并加重处罚。

  过关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事故处理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二十一、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因如何确认?尸体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死者的死因,由事故处理机关检验或凭医院的死亡诊断确认;辩不清的,由法医(或指定医院)解剖认定。

  尸体在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或无人认领的,由事故处理机关决定处理。凡有条件的地区,尸体一律火化。对少数民族死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二、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可以行使那些权力?

  事故处理机关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车辆、证件、证物。涉及车辆装备、技术状况方面的问题,由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认定,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如情况十分紧急,可记录在案,事后处理。

  二十三、什么样的交通肇事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十万元左右的,致使党和国家领导,重要外宾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肇事逃跑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故意开斗气车的;明知车辆机件严重失灵仍继续驾驶的;为个人获利疲劳驾驶的。

  偷开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两罪并罚。

  二十四、对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伤、残、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切后果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二十五、对纵容、迫使他人违章肇事的,私自占道影响通行肇事的,和肇事后潜逃、伪造现场的如何处理?

  对纵容、迫使、包庇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私自扩大占道范围,以及逾期占用道路,影响通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其对事故的危害程度,以责给予处罚和承担经济补偿。对因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凡当事人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十六、交通事故责任者中有哪几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者中下列情形之以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不满十四岁或已满七十岁的人;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三)后果轻微,经教育诚恳认错的;

  (四)自身受重伤或者致残的;

  (五)肇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或减少伤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十七、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时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给予的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裁决不服,可在接道裁决通知五日内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查。如认为原裁决无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复核做出裁决。

  二十八、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包括那些费用?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死者的丧葬费和对死者家属的补偿费;

  (二)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和生活补偿费;

  (三)残疾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偿费和残疾用具费;

  (四)死、伤、残者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路费和住宿费;

  (五)车辆财务损失费。

  二十九、对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诊断,应以哪一级医院或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为准?

  交通事故致伤者,应以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为准;另一方有疑议的,以当地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医院的诊断为准;

  致残者的残疾程度,以市县医务、劳动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准。

  三十、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和牲畜伤、残的怎么办?何种情况不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的,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旧划价;造成牲畜伤、残的,以在本地抢救治疗为主,对伤残后失去使役价值的,须凭县(区)以上兽医部门开据的淘汰证明,由牲畜交易部门评价补偿。修理、治疗、补偿费均由事故的有关各方按责任承担。

  因修复被损坏的车、物耽误生产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交通事故所散放的牲畜、家禽造成的伤、亡,不予补偿。

  三十一、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怎样偿付?

  私人或个人承包的车辆肇事应承担的补偿费;应限期一次偿付。数额较大,不能一次付清的,经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先由其所在单位(包括车辆产权所有者)垫付。尔后再从其收入种逐步扣还。无职业或无固定职业又拒不支付者,令其拍卖家产及车辆赔偿。

  三十二、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由谁负担?

  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所支付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先由肇事方垫付,或由事故处理机关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垫付,结案时一并计算,按责任承担。

  三十三、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怎么办?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潜逃,一时查不到,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由伤亡人员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无家或身份不明的,暂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查清后,再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承担。

  三十四、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的怎么办?

  事故结案前,伤亡者家属遇有经济困难,应由其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另一方索要(包括暂借)和支付费用(抢救伤者除外);确需向另一方借款、支款的,须经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待结案时扣还。

  三十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经济处理协商不成时怎么办?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处理机关召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单位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时,写出调解书,由参加协商的各方签名,并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涉及保险方赔偿责任的事故,应有保险公司代表参加协商。

  协商不成,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定,对拒不出席者,事故处理机关可作缺席裁定。交通事故一经裁定,有关各方须在结案书上签字执行。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七日未申请复议,即以裁定作为结案终止,对提出复议的,由上一级处理机关复查,作终结裁定。仍不服时,可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事故处理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六、对处理交通事故时无理取闹、寻衅闹事的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抓紧处理。同时,肇事者、受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或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机关进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扰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更不准围攻、打骂事故处理人员,不准随意扣留地方车辆和人员,不准进驻肇事单位无理取闹、寻衅闹事或损坏公私财物。违者要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对事故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公济私、违法乱纪、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十八、交通事故处理的简单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先勘查现场、火化尸体、再处理善后。

  三十九、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对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和公安部六局“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88)公六(1)第454号)规定办理。公安部《关于广东省公安局处理一起涉外情况通报》(88)公六(1)第650号中,又提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勘查现场、取得证据后,立即将尸体进行离腐或冷冰处理,妥善保存。

  2、尽速通知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家属。通知办法是:发生在没有领馆地区或其辖区内的,就近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馆;发生其他地区的,通过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

  3、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须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同意,并出具同意解剖书面证明。

  4、经公安机关法医解剖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的书面请求并签字后才能进行;要求将尸体运回国的,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

  6、清点死者遗物要造册,遗物要交给死者亲属(而不是亲友),或交给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交送遗物渠道与通知死亡渠道相同),接收人要在清单上签字。

  外国人在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善后处理所需费用,应按事故责任分担。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要将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六局。

  四十、常用的交通事故术语

  交通事故类别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所进行的行政分类,如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等。

  交通事故性质:指交通事故原因中内含的实际性质。如常说的责任事故、机械事故、政治事故等。

  急弯:弯道的平面线半径小于五十米时称为急弯。

  陡坡:路面的纵坡度超过零点零八时称为陡坡。

  路宽:即路面宽度,指供车辆通行的道路表面部分的宽度。

  路边:即道边。一般不超过路面宽度的十六分之一。

  疏忽大意:由于心理上或身体上的原因,致使应该发现的情况而没有发现,称为疏忽大意。

  判断错误:从看到的现象,到决定应采取什么措施的阶段,叫做判断阶段。对于危险情况,认为不危险即判断错误。

  措施不当:在遇到突然的交通情况时采取的措施不恰当。称为措施不当。

  驾驶操作规程: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确保行车安全,所规定的车辆在各种情况下的驾驶操作方法,称为驾驶操作规程。

  交通违章:凡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知、通令和布告的,均称为交通违章。

  侵占路线:车辆行驶的路线,超过了自己应行车道的范围,为侵占路线。

  争道抢行:没有按交通指挥信号或交通规则规定的通行顺序通告或没有按会车规定行驶,即为争道抢行。

  临近横穿道路:在车辆紧急制动的停车距离范围以内横穿道路,为临近横穿道路。

  安全区:车辆紧急制动停车距离以外区域为安全区。

  追尾:车辆碰撞同方向前行车辆或停车尾部,为追尾。

  措施不及:错过了采取措施的机会已来不及采取措施,为措施不及。

  溜坡:在坡道上停住的车辆,因某种原因自己向下滑溜,为溜坡。

  制动失效: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安全丧失了减速的作用,为制动失效。

  制动不灵:车辆的行车或停车制动装置虽然有减速作用,但达不到“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要求的标准,称为制动不灵。

  盲区:驾驶员的视力达不到的范围,为盲区。

  视线不良:由于烟雾、雨雪、风沙或其他物体所造成的视力障碍,为视线不良。

  带病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到运行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行驶,为带病行驶。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为事故现场。

  现场痕迹:事故在现场留下的碰撞、刮擦、碾轧、轮胎拖印以及血迹等统称为现场痕迹。

  现场遗留物:事故发生时遗留在现场上泥土、碎片、货物、机件、当事人的物品等,统称为现场遗留物。

  道路鉴定:对事故现场所在的路段,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道路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车辆鉴定:对肇事车辆,按“机动车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记录进而分析车辆原因的工作,为道路鉴定。

  现场丈量:丈量事故现场的各交通要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遗留物、地形地物、交通环境、道路设施等空间相互位置的工作,称为现场丈量。

  停车位置:肇事车辆最后停住的位置,为停车位置。

  接触部位:指车辆碰撞时最先接触的部位。

  接触点:车辆接触时接触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为接触点。

  弯道内侧:弯道靠近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内侧。

  弯道外侧:弯道远离圆心的一侧,为弯道外侧。

  现场草图:在现场勘察时,徒手绘制包括现场所有情况的现场图,称为现场草图。

  现场平面图:按比例图例规范绘制的现场图,称为现场平面图。

  现场断面图:为深入反映现场情况,对道路进行横剖面或纵剖面结合的现场图,称为现场断面图。

  现场摄影:为客观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现场的全貌或局部进行拍摄,称为现场摄影。

  撤出现场: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并核对无误后,把现场所在路段、恢复到发生事故前地状态,为撤出现场。

  责任鉴定:通过现场勘察客观地掌握事故发生过程,准确地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并以交通规则为准绳,确定事故各方承担的责任的工作,为责任鉴定。

  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为事故责任者。

  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负有责任的,为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间接负有责任的,为间接责任。

  善后处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安葬、抚恤、经济损失补偿等的处理,称为善后处理。

  经济补偿: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统称经济补偿。

  生活补偿费: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伤残者所抚养的家属及其本人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偿费,称为生活补偿费。

  对死者经济补偿费:交通事故死者家属造成的误工损失,抚养人口的生活补偿及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造成的经济开支等费用。

  一次性偿付: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本应长期内提供的补偿费(如生活补偿费、医疗费等)一次付清,称为一次性偿付。

  医疗费:指因交通事故致伤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护理费: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经医院同意需护理,所发生的一切护理费用,为护理费。

  就医路费:交通事故伤者经事故处理机关和原治疗单位同意转外地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路宿费。

  丧葬费:交通事故死者安葬过程中,火化、骨灰盒(棺木、寿衣)等费用,为丧葬费。

  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损失落实,且事故当事方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同意善后处理意见,所形成的文件,为调解书。

  裁决书:虽然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原因及责任明确,伤者已治愈或已做出治疗结论,直接经济损失落实,但事故当事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机关调解的处理意见,处理机关进行裁决,所形成文件,为裁决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为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代理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监护人或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代表人,称为交通事故代理人。

  事故结案: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清楚,处理依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形成处理文件,并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即为事故结案。

  事故案卷:全面地、完整地、客观地、真实地记录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全 的交通事故卷宗,即为事故案卷。

  事故处理费:事故处理机关,根据事故处理技术业务的繁简,向当事各方收缴的费用,为事故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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