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手抄报内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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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规分类

  按照法律的效力、适应范围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应作如下分类: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法律:按照立法的程序分,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定、实施条例和文件,大多数为专业法律如林业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法律效率的政府声明、政府公报;

  行政法规:适用全国,指国务院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实施细则和文件,包括以国务院总理命令发布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适用全国,指国务院直属各部、办、委,以及全国性政府组织如证监会、银监会等发布的各种命令、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包括以部长命令形式发布的细则、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指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国家法律通过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长令、市长令)颁布的各类实施办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规性文件。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法律条文解释;

  ◆加强我国安全法制建设的意义

  安全法制是安全生产的五要素之一。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标准,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将那些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上升为制度和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企业、职工和公民的安全行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体现安全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生产生活中。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系可以由四个层次的立法组成:

  一是法律,主要有《宪法》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我国已颁布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但仍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当前尤其需要修订事故报告和调处理方面的法规,制定综合性的`、规范执法工作的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

  三是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

  四是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综合类,当前急需制定的主要有《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安全咨询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办法》《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认可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是矿山安全类,包括修订《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条例》《矿山救护条例》及《尾矿库闭库安全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办法》《煤矿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责任制规定》《煤矿安全条件及评估办法》《煤矿重大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煤矿粉尘危害监察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是危险物品安全类,我国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还不够完善,需要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办法》《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等规章。

  四是其他安全类,需要修订和制定的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炼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易燃气雾剂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

  五是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现阶段我们应加强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公约的研究,为适时批准有关国际公约做好准备。

  另外还有建筑安全类、交通运输安全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类等法律法规,也应在《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的框架下制定有关的法规、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

  (7)人格尊严权;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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