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们却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现出一种严重地过分法规化的倾向,从而最终也沦为了完全工具主义法律(治)观的俘虏,大肆立法,试图以法律涵盖、控制整个社会生活。所以有学者惊呼,在今天,法的统治已变成了法的倾盆大雨了。法律若仅仅被看作是现世主义的工具性的产物,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万能论、法律饥渴症等会让人窒息的法律景观。于是,我们总是不无惊心地看到,怀着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们总承受着“法治”(制)的煎熬和肆虐,预期中的法治社会并没如愿地呈现,取而代之却常常是法治工具观支配下的暴政与独裁.
因而这样一种焦虑或困惑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焦虑或困惑,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功效上---“法律本身是一回事,法律的真正功效又是一回事”---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精神家园的焦虑与迷失,一种无根意识的反思与自我意识: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可能幸福生活与成功生活有怎样的秘密?法律能给人的合理承诺应当是什么?…,借用哲学界的一句话,就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
我忽然想到上次读书会我们读到的汪劲老师的书,该书主要是对于环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的研究。我们之所以要进行这种研究正是要探讨我们立法的主旨,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我们的环境立法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却太依赖于法律,在我们将要进行立法之前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下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某个问题,因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大得多。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尽管现在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任意立法的理由,慌乱无秩序的立法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生存样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这也等于说,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失去了信仰,我们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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