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心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团体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视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心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实。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视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治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心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主座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天子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主座。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看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往“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视,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视,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进步中心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主座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纵上,历代的作法可回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心机构官员,代表天子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进步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专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往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往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终极与己愿违
 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心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尽大多数是府县主座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以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权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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