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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不力,我国于20xx年5月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但在实际检测中,却发现在我国很多地方,孔雀石绿仍在被普遍使用。

  三、欠缺考证盲目定论,“转基因水稻事件”告诉我们,对于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不能轻易下结论。

  在没有精确的考证之前,任何单角度的结论都要慎重。

  四、利益驱动逃避责任,以“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为例。

  雀巢在这场博弈中的表现出的企业利益第一,逃避责任的做法并不是个例,其实很多其他行业的知名企业在利益与责任的博弈中也有极其相似的表现。

  五、政策法规不健全,国家在管理和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导致问题不断。

  六、媒体误导草木皆兵,由媒体片面报道引发的轩然大波,不得不通过权威部门发布的权威数据来消除,包括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甲醛啤酒事件——“国产啤酒95%含有甲醛”的说法是否有夸大事实的嫌疑,或者说这样的“失实”报道能不能在媒体职业操守范围内经过严格的核实而避免。

  另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恶性竞争,也是导致此类“闹剧”时有发生的原因。

  七、标准滞后,国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国际标准及时修改旧标准,尤其是在食品健康安全方面更要与国际接轨。

  2.辫证看待食品安全问题

  人们对食品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这是我们生活质量提高之后的必然要求,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也是需要不断满足的。

  但从一个产业的发展角度来说,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却要客观辩证地来看待。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要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就像一个人的成长一样,我们不能过早过多的要求孩子具备成人的思想和品质,拥有像成人一样的言行,这对他的成长是不利的,让一个孩子从小就像成人一样,也是不现实的。

  产业的发展,本来就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要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成长壮大。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有适当适时地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标准,才更有利于产业自身的发展。

  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只有有了产业,才可能谈到发展,才可能有质量和安全[7]。

  另一方面,社会的需求也是随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不断提高的,即便是在同一个时间段,其需求也是多样性的,分不同层次的。

  目前,新的产业不断产生或派生出来,就是因为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丰富多彩。

  同时,不同的需求也在创造着五花八门的新产业。

  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我们更多的是纵向的来划分质量安全与市场需求,而现实中质量安全与市场需求却是横向的,不同层面的市场需求有着不同的质量安全要求和标准。

  我们好象还只是用一个同一质量安全标准去面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产业发展。

  还有一点,要保证质量和安全,靠政府部门、靠企业自律、靠舆论监督是能够解决一定问题的,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产业的发展、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信用体系的建设来保障。

  这种保障更持久、更有效。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消费者、我们的政府已经把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的合理要求,而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只刚刚开始。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来看待和思考食品的安全问题[7、8、9]。

  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极其复杂的矛盾方面,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必须全面考察、科学把握构成事物的所有要素及其发展趋势,全面看,看全面,认清客观事物的实际状况,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两耳塞显,不闻雷霆”。

  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分清表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主次,区别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区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不被表象遮眼,不被假象迷惑,从而认清趋势,把握大局。

  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坚持“两点论”,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

  在看到主要倾向的同时,也要看到另一种倾向;在看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重危害,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在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的同时,也要认清解决问题的有利条件,提高勇气,增强信心。

  坚持辩证思维看形势,就要具有联系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既联系过去,也联系现在和将来,看清发展过程,把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发展的'趋势,知形识势,见微知著,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从而顺应规律,把握机遇,掌握主动权,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向更好的方向转化和发展。

  一句话,只有认清形势,才能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地为国担责,为民分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安全。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从宏观上看,自然与人类的和谐至关重要,这个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整个人类同时积极努力才能够遵循的自然法则;

  从微观上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监管部门,乃至企业都应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从个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来解决食品安全的本质问题,

  需要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参 考 文 献:

  [1] 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物与营养, 20xx,(05) .

  [2] 高仰山.食品安全重在治本[j]中国保健营养,20xx, (07).

  [3] 高桂铭.科学发展观与食品安全[j].上海商业, 20xx, (07).

  [4] 吴澎,王明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中国食物与营养,20xx, (04).

  [5] 向晓冬,赵兵,简桂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 20xx,(02) .

  [6] 孙羽.食品安全: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j].中国青年科技, 20xx,(03).

  [7] 邹蓉.树立辩证的食品质量安全观[n].中国食品质量报, 20xx

  [8] 顾海兵.关于中国经济安全的辩证思考[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9,(01)

  [9] 孟宪江.辩证看待质量和安全问题[n].经济日报 , 20xx

  完整的毕业论文范文三

  摘要:音乐电视节目侵权行为成为今年来的热点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首先要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作品和制品有着不同的著作权主体,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

  其次要明确侵权责任,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有法可依。

  最后,着力于构建一个互助互利、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激发著作权市场活跃。

  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责任;著作权;集体管理

  近年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音乐电视作品制作者起诉KTV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的一类案件批量涌现。

  这类案件通常有着共同的特点,往往是著作权人委托特定的组织或机构对某一个地方的KTV或与KTV类似的提供点场服务的娱乐场所进行规模化的“地毯式”公证取证。

  2023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音协管理。

  2023年中音协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将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机构纷纷告上法庭,要求这些KTV①、卡拉OK场所停止侵害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赔偿损失。

  这类案件事实较单一,KTV播放的音乐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能构成侵权,但对于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全国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一、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还是制品

  音乐电视即MusicTelevision,是随着电视的普及而发展起来的。

  原本音乐只是单纯用耳朵听的一种艺术形态,到了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个新节目CNNMTV,为了使音乐更具有电视观赏性,给每一首歌曲都配上了优美恰当的画面,使歌手的音乐由听觉的单一艺术形式,变为到听觉、视觉相统一的新的形式。

  音乐电视节目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多被区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两类。

  如何区分音乐电视节目是属于作品一类还是制品一类,区分的关键在于该音乐电视节目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如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宏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等多部音乐电视节目通过表演、构思等方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创造力,具有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作品还是制品时,主要考虑的就是智力创作活动。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相比,作品中蕴含的智力创作更加复杂,而不是机械、忠实地对现存的表演进行录像录制。

  二、音乐电视节目的权利主体

  区分音乐电视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哪些,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认定音乐电视节目是作品,那么就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复制权、放映权、等十多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反之,则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出租、发行、传播等有限权利。

  可见,著作权权利与邻接权权利相比,范围更广,保护也更全面。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是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里面的音乐、剧本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自己的著作权。

  音乐电视节目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来创作的作品,那么就是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翻译权等。

  编剧、摄影、导演、作词以及作曲等作者拥有署名权及按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若KTV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音乐电视节目,那么就侵犯了由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制片者有权向KTV经营者主张权利。

  而对于仅仅构成录像制品的音乐电视节目,其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仍享有相应著作权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种音乐电视节目在KTV使用过程中,其权利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人即词曲作者,其可向KTV经营者主张复制、表演等权利,另一类是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其仅享有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邻接权,而KTV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并未侵犯其上述权利,故其无法向KTV经营者主张著作权。

  三、音乐电视节目的侵权责任

  在一系列K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案件涌现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音乐电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没有经过制片者许可,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摄制音乐电视节目或发行、复制、放映了音乐电视节目的,以及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营利性放映音乐电视,侵犯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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