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社保局简介

花都区社保局简介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聚贤街15号

  联系电话:020-86969883

  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周一至周五)

  公交路线:

  1、乘坐公交花7路、花18路公交车到 中医院东(花都) 站下步行120米。

  2、乘坐公交花23路、花26路、花4路公交车到 中医院 站下步行300米。

  3、乘坐公交701路公交车到 梅花居委 站下步行300米。

  管辖范围:新华街道、梯面镇、花山镇、炭步镇、赤坭镇、狮岭镇、花东镇、雅瑶镇

  邮编:510800

  网站:http://rsj.huadu.gov.cn

  简介

  办事机构及职能简介:

办事机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①办公室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368915558696988386969883
②就业服务中心新华镇公园前路15号868573568682740286831246
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368983878696911386969866
④劳动监察科368984778696988386969883
⑤工伤和工资福利科86969331
⑥劳动关系科869698068696933786969337
⑦退管办86969335
⑧公医办86973962
⑨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368984113689841136898277

  花都区劳动局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培训、工作介绍、离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劳动监察等。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资金的征缴、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花都区劳动局劳动监察科:宣传、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政策,接受违规举报等。

  花都区劳动关系科:花都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花都区社会保险局退管办:离休职工的福利、管理等工作。

  花都区社会保险局公医办:受理花都区公共医疗的相关事务。

  行政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国家促进就业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区就业的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政策。

  (四)负责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负责编报机关增员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区荣誉制度和奖励制度、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及分流办法、政府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人员的审核、呈报工作,办理以区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拟订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负责编报事业单位增员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劳动时间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拟订和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核准。

  (七)负责统筹拟订和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八)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负责拟订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拟订人才规划和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工(公)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十一)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政策,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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