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精选3篇)

治安管理制度(精选3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精选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治安管理制度1

  一、企业设安全小组和治安联5261防组织。

  (1)安全4102小组职责及分工职1653责:负责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势,改进和完善预案。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分析典型案例,讨论事故抢救与应急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具体职责分工:组长负责在发生治安事故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侦查破案。组员负责在发生治安事故时,及时向“110”报警,并向上级公司汇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以便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救护伤员的工作。

  (2)治安联防组织的组成及职责:职责:联防组织应定期与企业及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掌握情况进行工作。应牢记报警电话“110”。遇有突发事件应组织成员闻警而动,及时报警救护。在案件的高发时段,成员应加强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

  二、重点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抢劫重点部位:财务室防范措施:“三铁一器”A营业室、财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且装有防盗门窗。B企业配有保险柜及防身用具。C企业安装应急照明设备,并逐步安装录像监控系统。D收取现金及时送交银行,不能过夜或超规定存放。E去银行交款必须两人以上,采取不定时、不定人、不断变更路线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闯入室内抢劫,应及时按下“110”报警器并大声呼救,使左邻右舍及过往行人听到后前来救护。G遇有歹徒人多,无法抵抗时,要首先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伤害,机智灵活的与歹徒周旋,把钥匙和其它贵重物品存放在隐蔽处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抢劫,当事人应尽量记清歹徒的人数、体貌特征、作案工具、车牌号、逃逸方向等。

  (2)防盗窃:重点部位:财务室防范措施:“三铁一器” A员工要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仓库、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时清点,建立实物登记账,要有专人负责。B宿舍及仓库没人时,要及时锁好门窗。C宿舍、仓库等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形迹可疑的要立即盘问清楚。D夜间值班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严禁脱岗、误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禁止值班期间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员不能睡觉,要密切注视和检查企业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防破坏:重点部位:设备区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检查A员工应熟悉周围邻居的治安情况,了解当地治安重点人员情况,对可疑人员重点防范。B每次工作结束后,对重要设施要及时上锁,预防破坏。C夜间值班,要对重点部位加强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D注意观察企业外情况,预防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善后处理:

  (1)在突发事件中,如有伤亡,应迅速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2)把事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及上级公司汇报。

  (3)保护现场,以利破案。

  (4)清查损失,列出清单,上报主管公司。

  (5)分析讨论事件的前因后果,完善预案。

  治安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博工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有哪些种类

  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是一种精神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其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

  <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5>执行。

  ①拘留的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用,由自已负担。

  ②罚款的执行:

  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③损失赔偿和医疗费用的执行: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需赔偿损失的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3、申诉、起诉。

  被裁决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不包括案卷送达途中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到城镇区域以外地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和等待证人的时间)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治安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公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净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国家建设高级专门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场所。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条 师生员工不得进行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从事非法宣传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武器、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废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必须提前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私养宠物。

  第十一条 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其内容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和请愿、静坐活动。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有关人员应事先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间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和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礼貌待人,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项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在进行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项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停放,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进出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做好验证登记工作,经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准鸣放喇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携带或运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认真履行携物出校手续。属公有资产的,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属私人物品的,凭本人证件在门岗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区安全重点部位有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锅炉房、二次供水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安全重点部位,应遵循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安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项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落实好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饮食卫生安全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食堂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一律凭“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三十八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办公室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

  第四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四十四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区或在校区行驶。

  第四十五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

  第四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门卫管理

  第五十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严禁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喝酒、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五十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出入检查、验证、携物凭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 门岗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摆摊设点。

  第七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本校的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及学校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

  第五十七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五十八条 校外人员会客应在门卫填写会客证,由会见人签字,离校时交回门卫。

  第五十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十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或外国人、港奥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均应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八章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内部车辆,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区。

  第六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持有保卫处颁发的车辆通行证。上级机关、地方政府或公安、交通、消防、电力、燃气等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进入校园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校园需凭保卫处颁发的《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按指定校门、路线行驶。

  第六十四条 夜间锁门期间,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如本校职工车辆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入校。

  第六十五条 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区的要经门卫执勤人员检查并同意后方可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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