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

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深圳养老金发放标准

  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包括中断前后年限、异地年限都可以计算)、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深圳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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