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知识分析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知识分析

  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知识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在国外,众多的银行及大型物流公司(如UPS)对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了实践,获得了良好收益。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为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国外相比,它们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

  这是因为:

  一是银行迫于竞争压力,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及交通银行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招商银行提出的物流金融等服务,均表明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

  二是物流企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创新以及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物流的服务方式相继出现,为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提供了物流保障;目前,国内大型的物流公司,如中国外运、中国远洋、中国储运等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了商品融资及物流监管业务。

  实践证明,这两种融资方式既能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又为金融机构及物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开拓广阔的市场。

  二、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两种融资方式的相关概念

  (一)物流金融

  1、定义。物流金融(Logistics Finance)指在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

  2、运作主体。从定义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主要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客户)。贷款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者在物流管理活动中相互合作、互利互惠。

  3、运作模式。根据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的不同,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可分为资本流通模式、资产流通模式及综合模式。其中资本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包含四种典型模式:仓单质押模式、授信融资模式、买方信贷模式和垫付贷款模式;资产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其流通模式有两种:替代采购模式和信用证担保模式;综合模式是资本和资产流通模式的结合。

  (二)供应链金融

  1、定义。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侧面)。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活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是为某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融资请求提供服务,它的出现避免了供应链因资金短缺造成的断裂。在具体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辅助金融机构完成整条供应链的融资,供应链金融模式不同其参与程度也不同。由于面对整条供应链的企业,金融机构易于掌握资金的流向及使用情况。

  2、运作主体。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

  3、运作模式。从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维度,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采取的标准范式为“1+N”,即以核心企业“1”带动上、下游的中小企业“N”进行融资活动,“+”则代表两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进行的连接。

  三、问题及对策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两者具有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存在问题

  (1)在融资业务之初,由于存在对两种融资方式的认识偏差,运作主体选择融资方式时易产生混淆。

  (2)中小商业银行因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等先天问题,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时,其未能设计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产品,无法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贷款企业的融资方案均由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由于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流程设计往往不完善;如金融机构在设计存货融资流程时,货物出、入库的物权控制在物流企业与贷款企业之间易出现混乱。

  (4)目前,供应链金融只面向国内企业进行服务,对于上、下游企业是国外公司的跨国供应链还未提出合适的融资方案;同时,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的种类及核心企业的要求较高,其业务大多只集中在钢铁、汽车、能源和电子等稳定的大型供应链中,对于临时组建或中小型供应链的融资涉足较少,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5)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融资对象产生不同的风险,运作主体对于各类风险的分析、规避和及时处置等工作并未到位;加上信息不对称、运作主体各方沟通不及时,易造成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仓单流阻塞;同时,两种融资方式的外部环境发展滞后,造成融资生态系统不稳定。

  2、解决方法

  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阻碍了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此,为两种融资方式的各运作主体提出如下对策:

  (1)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现融资方式混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误纳入供应链金融的贷款企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企业的风险敞口,增加抵押品或仓单数量,同时加强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及其抵押物的监管;对于误纳入物流金融的贷款企业,若为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可及时引人核心企业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并相应增加融资金额;若为核心企业,可增加放贷金额,同时,引入上、下游企业,扩大客户群。

  (2)中小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发与大型金融机构差异化的融资产品,以此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多样性的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

  (3)设计融资流程和方案时,金融机构可将管理方法如六西格玛方法应用到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的流程优化设计中,并建立顾客市场细分模型,以期提高运作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及盈利水平。

  (4)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与大型供应链合作的同时重点扶持中小型供应链,关注其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势,并开发相应的融资产品;同时,针对跨国供应链的特点,与大型物流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提出相应的融资和质押品监管方案。

  (5)为扩大信息的采集半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运作主体应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建立市场的前馈、反馈体系;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设立风险等级,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如物流企业在质押品监管和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各运作主体应提出防范和规避策略;同时,运作主体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统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符合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稳定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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