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健康证怎么办理

广州健康证怎么办理

  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广州健康证怎么办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州健康证怎么办理

  办理资料:办理健康证需要带身份证。

  办理健康证流程:填表(体检大厅)→交费(收费室)→照相(摄像室)→男(女)内科检查→采血(采血室)→胸透(X光室)→交表(培训室)→领证(五个工作日后)(摄像室)。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院。

  拓展:办理程序

  一、对象: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旅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其他场所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二、主要检查项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等。

  三、体检和办证流程:

  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1)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领取体检表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2)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

  四、注意事项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办理健康证一般都要检查哪些项目

  1、一般检查:如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

  2、内科检查:如有无慢性病病史,心脏、肺部听诊,肝、脾、肾脏触诊等;

  3、外科检查:包括皮肤浅表淋巴结、甲状腺、乳房、四肢、脊柱的检查;

  4、五官检查:眼科检查包括视力、眼底、结膜等,口腔检查包括有无义齿、龋齿等,还包括听力筛查,鼻腔有无异物、鼻炎等;

  5、肝功两项检查:主要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主要评估肝功能;

  6、胸片:重点排查有无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病;

  7、大便志贺菌和沙门菌的培养:排除有无肠道传染病;

  8、梅毒、艾滋病检测:主要是抗体检测,如果结果阳性,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

  有以下疾病是办不了健康证的:

  一、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肺结核可以对周围人群造成危害,影像学检查如果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的情况,是不能办理健康证的。

  二、肠道的传染性疾病也不能办理健康证,如果大便培养发现了霍乱弧菌或者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出现阳性的情况,要进一步明确诊断,并且暂时办不了健康证。

  三、如果转氨酶出现两倍以上的升高,需要进一步检查乙肝五项、甲肝抗体、丙肝抗体等情况,等转氨酶治疗正常以后才能再办理健康证。

  2023办健康证新政策

  一、健康证新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依法对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四类人员(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开展医学诊查、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体检机构)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应的诊疗科目,严格依法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合理编制年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经费预算,并根据本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求量,依法指定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注册在本市的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首次申请尚未取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或者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审核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对体检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事先告知)体检者如无法提供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愿放弃公共服务的体检者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第九条(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定期将工作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条(信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健康证

  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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