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具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什么呢?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拓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鉴证对象的内容,二是指鉴证对象的形式。

  一、鉴证对象

  《清算准则》所称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状况,通俗地说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申报表所列事项。如:房地产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开发销售进度等。这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

  二、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