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1)报省采购办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采购办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 除法律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和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九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见附2,以下简称建议书)。

  建议书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

  第十一条 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申请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建议书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省采购办对各部门汇总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本月25日前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见附3,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给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涉及集中采购的,抄送省采购中心。

  确认书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采购办的确认意见依法组织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和省采购办均不得编报或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建议书、确认书。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屋装饰修缮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试行“先评审、后确认”的程序。采购单位在报送建议书的同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省采购办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按评审后的预算数下达确认书。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六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执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省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管理,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4),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与采购单位按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管理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购办按程序统一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运行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采购办备案。同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媒体公布。省级政府采购媒体暂定为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几家在省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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