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为契约,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务义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不包括民事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作以下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但是在经济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属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则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有权利的合间,如赠与合同等。

  对合同的这种分类,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借贷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为诺成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动产质押合同、自然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等均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手续来划分的。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依法或依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在我国,“特定形式或手续”,主要包括特别指定的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情况。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来划分的。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取得合同权利(包括利益)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当事人一方以接受对方支付的代价作为履行义务的条件生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有偿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而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的。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不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来划分的。当两个以上的合同相互关联,其中一个合同对另一个合同存在着制约或限制时,两个以上的合同便产生了主从合同关系。凡不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主要存在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如借贷合同为主合同,为借贷合同所设的抵押合同即从合同。

  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相互间的制约关系,通常情况下,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为标准来划分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未经当事人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如铁路客运合同等。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未作出直接规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合同。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明确格式合同的适用要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适用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保证处在弱势的合同相对人的权利的实现。

  7、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赋予来划分的。凡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特别作出规定的合同称为有名合同,《合同法》中列举了15个有名合同,除此之外,《保险法》、《担保法》也列举了一部分有名合同。凡是法律没有确定名称,也未对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称为无名合同。

  对于这一类合同的区分,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首先,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次,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总之,合同法是通过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关系,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积极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制度之中的,在合同法各个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及其他合同问题,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该原则的核心在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所表达的真实意愿,鼓励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从事生产和交易活动,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德,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

  为了保证自愿原则的实现,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以公正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合同法中贯彻公平原则,有助于实现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因此合同法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实现公平交易。以上规定,均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恪守信用,诚实不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利益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实现两重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在自己得到利益的同时,也要使对方得到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损害第三人或社会的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等各个方面,适用范围极为宽泛。该原则的适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5、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体现出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否则,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影响合同的履行。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和法律原则,为许多国家民法所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序良俗主要发挥着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抑制合同活动中的不良行径,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多样化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序良俗原则除了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保护弱者,实现交易的稳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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