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精选6篇)

廉政准则(精选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廉政准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廉政准则 篇1

  《廉政准则》8个禁止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政准则 篇2

  一、采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和监督本部门的职工严格按照医院廉政建设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大宗类的物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物资,零星物资的采购采用双人采购,并对出入库进行验收的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三、每年按照医院的规定进行廉政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

  四、严格执行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往来银行的财务用章和负责人用章分别由不同的人保管,超过1000元的支出(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支票支出,杜绝管理漏洞的发生。报销票据须有主管主任、主任同时签字才可报销,500元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积极接受医院审计室每年的审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廉政准则 篇3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尝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廉政准则 篇4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队伍务实勤政、人员清廉,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从严要求”的原则,实行自查和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加强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地开展。

  第二条 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组织考核。

  第三条 实行每季度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政建设检查考核。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个人自查考核:检查考核动员后,每个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要求,个人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领导干部)及保证书或承诺书的内容,结合实际表现,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写出书面自查材料;

  (二)会议评议:召开全体大会或部门会议进行逐人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好记录。会议之后,负责人填写《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中的各项互评分、互评等次和评议意见;

  (三)监督小组审核意见:监督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平时掌握 的情况和该同志的实际表现,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中,对每个工作人员填写审核意见;

  (四)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结合该同志实际表现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及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中对每个工作人员填写组织意见;

  (五)本人意见:《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经评议,组织填写审查、审核意见后与本人见面,填写本人意见,并签字,《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和自查书面材料一并由组织存查;

  (六)在一定的会议上通报季度考核情况,做出小结。

  第四条 每半年办进行一次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考核前,采用不同形式分别征求施工、监理单

  位对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廉政合同》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中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进行归纳、分类整理;

  (二)检查考核动员后,采用不同形式,在本执行办内部征求在执行《廉政合同》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中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进行归纳、分类整理;

  (三)廉政建设监督小组召开由部门领导参加的扩大会议,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半年以来的工作实际,对照《参建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打分,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评定等次,写出自查小结;

  (四)半年自查考核情况报执行办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对征求意见中所涉及到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和事,经调查,情节较轻的责成整改,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组织调查处理;

  (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半年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检查考核评分表》与自查小结存档备查。

  第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派驻纪检组对执行《廉政合同》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检查考核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时间上要予以保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各项记录,不得走形式。

  第七条 在季度个人检查考核和执行办半年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属于自查自纠出的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减轻或免于处分,责成整改,以戒今后;属于组织发现或群众举报并经核实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季度个人检查考核和执行办半年检查考核材料归档存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个人奖励惩处、考评鉴定和单位工作总结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工作,每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

廉政准则 篇5

  一、约谈对象

  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廉政约谈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约谈对象为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方)负责人、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

  二、谈话内容

  (一)对发包方的要求:

  1、不准向承包方或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或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承包方或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方或相关单位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或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对承包方的要求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提供回报、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或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向发包方或相关单位及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条件。

  4、不准向发包方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为发包方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6、其他可能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

  (三)对监理方的要求

  监理方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方或承包方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谈话程序

  1、在获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复后,至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发包方负责人应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廉政谈话。

  2、确定承包方后10天内,县纪委(监察局)视情对承包方负责人和项目监理负责人进行逐个或集体廉政谈话。

  3、谈话结束后,约谈对象须向县纪委(监察局)做出廉政承诺。

  4、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纪委(监察局)将视情召集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应当在双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定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2、约谈对象接到通知后,要按时参加谈话,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要主动向县纪委(监察局)说明原因,另择时间约谈。约谈对象不得顶替。约谈对象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谈话人有关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3、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的监管,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廉政建设的问题督促约谈对象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廉政准则 篇6

  1、不准索娶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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