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 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元

  粉煤灰

  每吨

  30元

  炉渣

  每吨

  25元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元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

  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

  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

  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元

  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其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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