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篇3
一、值班员及红外线检车员
1、交班值班员要向接班人员通报一班设备运转及HMIS输入情况、并将现场的停留列车及故障车情况及时告之接班人员。接班人员要与车站核对现场故障车情况并与检调联系。
2、交接班点遇有车站通知列车进站需技检作业,接班人员应认真执行“三三九”制度,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接车,不得延误预报时间导致出动晚。
3、接班后,认真阅读各级调度命令并遵照执行,按要求做好传达和落实。
4、应按规定操作HMIS子系统,及时核对和输入有关数据,并按时上传。
5、随时监控安全防护信号状态,检查设备是否性能良好,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确认故障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通知车间干部,同时做好记录。
6、交班时,红外线检车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确认红外线复示设备的性能良好,并应详细交清一班运行状态,有无自检错误的提示,有无异常波形和板环温问题。
7、交接班过程中双方均不得离岗,要认真坚持行车指挥17条相关各项规定。
8、交班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持工具材料备品整洁。
二、空压司机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工具备品是否齐全良好,循环水泵运转是否正常;空压机各部状态是否良好;各种仪表是否完好,准确无误;各管道有无跑冒滴漏;排污管是否冻结(冬季),室外卫生是否整洁。
2、接班人员未上岗,交班人员不得下班。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做好记录。
三、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与交班人共同做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检查锅炉体有无开焊现象;引风机调位是否正常,引风机、鼓风机技术状态是否良好,检查出渣机减速器各部螺丝是否松动,调位是否正常,有无漏油,出渣机是否缺开尾,除尘器前落灰箱是否有灰,检查水泵各部螺丝有无松动。填实油浸的石灰绳,不得有有油滴水现象。检查止回阀有无回水现象。检查水位表水位应在上下水位线中间,水位线清晰,无漏气漏水,压力表旋塞转动是否灵活,表针有无跳动,安全阀有无漏气,动作是否灵活,铅封是否良好,排污阀有无泄漏滴水,动作是否灵活,检查各部阀门管路动作是否良好,有无泄漏。
2、启炉前查看电压表、电流表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启炉先关闭引风、鼓风调节风门,先开引风,后开鼓风,检查风机是否有碰撞摩擦声,电机是否有异音。先开出渣机,后开炉排减速机,检查转动是否良好,有无异音,检查煤层厚度应在80—100毫米,煤含水应手抓成团,松开煤也应散开。炉膛内火应距煤闸板200毫米,严禁烧煤闸板,运行中有异音异味应立即停炉。
3、停炉时应先关鼓风机,再关引风,交班时煤上足,煤斗、炉排、煤层正常,水位正常,出渣机前落灰箱除尘器应无灰,工作间、锅炉房无烟、无积水。
四、检车员交接班制度
1、列检主任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交班会、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点名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点名时作到动作迅速,列队整齐,精神集中,由主任、书记传达上级命令及当班注意事项。
3、列检职工按分工交接材料、配件、工具、设备、安全防护信号及站内故障车辆。
4、检查手动安全牌脱轨器作用是否良好,红灯是否明亮,红旗是否鲜明,风表检测是否到期,作用是否良好。
5、保持室内清洁,表面无尘土。取暖炉不得熄灭,水位符合要求。
五、工长(安全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包括点温计、对讲机等现场使用的工具备品,确认技术状态良好;
2、对交接班时间进站的列车应详细交接故障处理情况,高温车、最大值的现场鉴定情况以及一班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六、值班干部的交接班制度
1、接班前应深入值班室,向值班员了解上班安全和运输工作组织情况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调度命令和其他相关要求;
2、向上班值班干部了解一班安全和运输工作情况,写好交接班记录。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篇4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锅炉、空压机等压力容器没有进行年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
第三条 未按国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大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操作者未按规定办理的;变配电系统及供电设备设施未定期检定和合理规范配置的;高低压开关设备管理不规范,整个系统防雷电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
第四条 未按《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运输、存放、使用和进行警戒的;破坏警示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破损,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六条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执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的;未按规定施工护壁的;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基坑深度超过5米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挖的;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进行脚手架工程施工的。违规使用汽车吊或塔吊载人上下作业的。
第七条 驾驶的车辆与驾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所驾车辆属无牌无证的;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驾驶车辆的;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遇有雨、雾、冰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气候条件差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八条 原材料入场“三证”不全,未按规定检验验收或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
第九条 特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着装工作衣、防静电鞋、饮酒后上岗的;未按规定关闭手机的;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带入危险营区的。
第十条 登高作业等安全用具和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设专人在外监护的;距离易燃物10米以内强制进行动火及电焊作业的。高墩作业没有按照规定搭设安全爬梯的。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施工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报总工程师逐级审核批准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二条 避雷设施未按时检测,长期失效的;对饮用水未定期检测,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出现突发性污染的。
第十三条 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采购、验收、制作、贮存、销售各环节全程监控进入职工食堂加工销售的;餐具、饭具未进行清洁、消毒的。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的。
第十六条 火情预警报告制度不健全的。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拆除或爆破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施工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板的;工程开工前未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随意招聘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条 违章派带病车上路行驶的;违章派无牌、无证或套牌车,已达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外来人员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及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或值班不到位,严重脱岗的;专项动火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避雷设施不全,效果不好,未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 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不善,导致急性群体性职业中毒的。
第二十三条 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及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不规范,配备绝缘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劳务分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工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员工或作业队负责人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部室负责人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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