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操作流程
关于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操作流程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操作流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操作流程 篇1
一、申请开通网上用户
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书面上报;
填写《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劳动用工信息表》,以电子版上报。(表格内涉及时间的格式一律填写为“xxxx-xx-xx”)。
其中《劳动用工信息表》需输入已有的全部劳动者信息。
二、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手续(书面备案与网上备案同步进行)
网上备案系统开通后,企业如有人员变动,按下面程序办理:
(一)书面备案
书面填写《劳动用工变动登记表》(附件4)和《劳动用工变动花名册》(附件5),并持有关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增员所需材料: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⑵招工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复转军人安置信、调动函、失业职工介绍信、劳动人事代理证明等其中一项。
2、减员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其他证明:死亡、退休证明等其中一项。
3、续签所需材料: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⑵新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网上备案
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网站(网址ldyg.mohrss.gov.cn,用户名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密码为888888)。
新增劳动用工备案:录入劳动者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
劳动用工批量上传:人员较多时可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上传。具体步骤如下:点击“劳动用工批量上传”—“excle模板下载”,表格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excle数据”—“提交待核对数据”—“提交”,即可完成数据上传。
劳动用工综合管理:选择劳动者,根据用工变动情况点击“终止”(“解除”、“续订”)—“提交”。
三、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书面和网上备案信息,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证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的备案和操作流程 篇2
劳动合同的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二)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七)《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查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在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第九条、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文本审查合格后,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将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续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以及劳动者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录入微机。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时应出具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发现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应即时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借机向用人单位收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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