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办法

厦门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办法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2014年-2018年期间,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从2016年起,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税收征管的市、区或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奖励工作,由经信、国土房产、地税、财政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税款入库属性,各区经信局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集中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地税的审核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税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所形成的“两税”纳税金额情况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五)通过审核的企业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区级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区级先行兑付,市经信局受理的市集中企业申请的由市级拨付,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地税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纳税证明(加盖税务征收印章);

  (五)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六)申报奖励金所对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年报H201表)》。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经信、财政、税务和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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