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动物的法律保护

娱乐动物的法律保护

  随着动物保护理念进一步升华、动物福利思潮逐渐推广、人类社会文明程度日益提高,娱乐动物的生存状况才渐渐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关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防止虐待动物等方面的立法,其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对娱乐动物的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保护娱乐物种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同时也希望大家保护好动物哦!

  摘要:娱乐动物作为动物中的一类一直游走在动物保护的边缘。他们为人类提供表演、竞技和展览,然而他们即不完全属于野生动物,也不完全归于动物园动物。然而,长期以来娱乐动物“过劳死”,受到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预示着我国娱乐动物法律保护的不足。本文将从娱乐动物的角度探讨动物保护,并提出一些改善意见。

  关键词:民法,娱乐动物,动物福利,保护

  一、娱乐动物法律保护的概述

  (一)娱乐动物的概述。对于什么是“动物”,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存在一种界定。在法律上,动物是相对于人而存在的,是能够给人类带来利益或者是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的相对方。法律是通过对于动物的范围的界定来明确法律所确立保护的对象。“娱乐”一词是指使人快乐,消遣。美国学者David B Wilkins把娱乐动物界定为“用于体育、娱乐和展览的动物包括马戏团的表演动物、竞技比赛的动物、城市动物园的动物、狩猎场中的非野生动物、钓鱼池中的鱼等。”

  因此,综合上文对于“动物”和“娱乐”的界定,笔者认为,娱乐动物应该是为人类表演、在人类的驱使下进行竞赛或者进行展览的,为人类提供消遣、快乐的动物。这些动物具有感知性、本能性和娱乐性,因此与其他动物不同,被赋予了社会属性。

  (二)动物保护概述。动物保护是指以保护动物及其存活环境为目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许多学者认为,动物保护的两个层次,首要层次是保存动物物种资源或者保育生物物种多样性而提供的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这是最初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随着人们保护动物意识不断强化和深入,人们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动物福利的层面,保护动物免受身体痛苦、精神折磨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类活动对动物形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娱乐动物的目前状况及立法不足

  (一)对娱乐动物的保护目前状况。2005至今,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马戏团动物长期缺乏充足的口粮、遭受鞭打电击等残忍待遇致人伤害的事件。另一起事件是去年十一长假期间由于来甘肃敦煌旅游骑骆驼的游客数量倍增,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驼户们只能给骆驼增加饲料而不能让骆驼休息,导致连续两天出现骆驼劳累致死的情况发生。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无论是马戏团的狮子老虎还是敦煌的`骆驼,他们都是在为人类提供服务,供人娱乐的动物。娱乐动物经常性的受到与自身价值不相匹配的待遇,饲料不足、长期鞭打、超负荷的劳作、狭小阴暗的生活环境等都对娱乐动物形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不利于动物们的身心健康。娱乐动物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娱乐是人类给其打上的标签,这种娱乐是违背了动物的正常生理。与此同时,负责训练和管理动物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足够得知识和接受工作指导,对于如何科学、合理的管理、利用动物没有形成足够得认识。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娱乐动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不乐观,对于娱乐动物的保护亟待加强。

  (二)我国对娱乐动物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针对娱乐动物,我国对于他们的立法保护很少。在娱乐动物当中,有一部分动物属于动物园的动物和野生动物,对于这些动物的保护可以依据动物园的相关政府规章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这些却无法应用于有关娱乐动物的事件。因此,我国需要一部专门保护娱乐动物的规章制度对此类动物进行保护。

  上文提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动物福利法》,而我国理论界虽然有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动物福利的理论,但是在实践中还没有普遍涉及。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涉及到动物福利的观念,在其中第二点中规定“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娱乐动物除了动物园的动物之外还有马戏团、影视界和竞技中的动物。这些非动物园中的动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存活也没有保障,这无疑是我国法律的不足。

  三、娱乐动物法律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对娱乐动物的法律保护进行立法。

  在立法之前,我们应该首先将动物的法律地位适当的提高。地位的提高,但不能阻止人类对动物的合理、有益利用。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动物福利”的观念:合理的、有度的,充满人性的利用动物,尽最大的可能将动物的痛苦降至最低。常纪文教授曾说过“动物福利是指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即由人所给予动物满足其康乐的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上适当的体现动物福利的思想。娱乐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说的五大自由。

  1.给予动物充足的食物和饮用水使其足以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这是不受饥渴的自由;

  2.提供恰如其分使动物能够得到舒适的睡眠和休息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这是生活舒适的自由;

  3.确保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及时的医治已患病的动物,这是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4.避开动物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压抑,这是享有生活无悲伤和无恐惧的自由;

  5.能够拥有充足的空间、恰当的设施以及与伙伴在一起,这是表达天性的自由。

  与此同时,严格限制从事动物饲养和动物驯养的人员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设立资格审查制度。通过一整套系统、全面的测试后再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与动物相关的从业资格。

  (二)严格虐待娱乐动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对娱乐动物进行伤害的行为,法律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没有救济方式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严格法律责任,设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到警示的作用。此处行政责任的设立应该引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实施警告和小数额的罚款,当情节严重时可以增加罚款的数额,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于手段极其残忍的可以实行行政拘留。对于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应该执行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在适用方面,可以根据虐待、摧残娱乐动物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给社会和动物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单独适用管制、拘役、徒刑等刑罚,也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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