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在我们平凡的学生生涯里,是不是经常追着老师要知识点?知识点有时候特指教科书上或考试的知识。那么,都有哪些知识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②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拓展: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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